常健回到A市才几天的时间,小龚就报了一个不好的消息:“常律师,安浪、高室的人又侵犯罗红岭了!我大哥告急啦!”
“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期间,应该维持原状,这是法律、政策的明文规定。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县府调处办都不管吗?”
“事后去了一个副镇长,看完现场对我们的人说不要闹了就走啦!”
“镇里不处理就到县里反映情况,多去几个人可能人家才重视。”
小龚电话与家乡商量之后,龚大哥、龚三哥、金大哥召集了三十多个村民到了县政府,政府办公室的人让信,访,局和“调处办”接待,有关人员好说歹说、软硬兼施地把龚大哥他们劝回去了。
又过了几天,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下发《关于宁头镇新严村龚苍经济合作社村民集,体,上,访问题的答复》,龚大哥在电信部门把这份文件传真给小龚,具体内容除标题外,原文如下:
“龚苍经济合作社村民:
“你社于200X年9月1日召集了三十多个村民……你们社在集,体,上,访之前,已经在8月25日向我办提交了《林权争议调解处理书》以及相关材料……你社向我办提出山林权属确权,但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对所主张山场的权属证据……现特告知你们:你社向我办所提出的《林权争议调解处理书》,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也不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的问题……”
小龚和常健看了传真件后都很愤怒,“我帮写一份申诉材料,你让大哥他们到市里去,再不行就上省城……”
“好!常律师,我们干到底啦!我就不信没有讲理的地方。”
常健起草的《申诉(行政复议)书》,把集桥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列为被诉人,主要内容是:
一、“答复”声称“不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的问题”是一个谎谬论断。
今年4月,安浪、高室经济合作社的村民侵入申诉人的水利灌溉区域砍伐林木、破坏生产,引发山林权属纠纷。当申诉人发现对方持有《宁头镇政府关于“罗红岭”山场处理决定》时,即县政府撤销该“处理决定”并作出相应处理。由于县政府撤销“处理决定”而没有确认争议地权属,对方村民仍经常到争议地闹事;镇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处理,告知申诉人找被诉人。8月25日,申诉人将有关材料交给被诉人的工作人员区某;区某以被诉人的名义,已经要申诉人签收了《案件举证告知书》,如今却说“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也不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的问题”,岂不是把老百姓的事当儿戏吗?
二、案发至今纠纷不断,被诉人及安浪、高室经济合作社责任难逃。
省政府《关于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办法》明文规定:争议发生后,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争议期间,应当维持原状,不得在争议地从事生产性活动,违者依法承担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争议不予受理的,或在争议调处过程中玩忽职守,责令改正或依法追究责任。
三、申诉人提出,被诉人却答复申诉人的村民,且引用法规不当、逾期告知当事人,可见其工作人员的办事水平、能力、效率十分低下。
综上所述,希望上级机关直接处理本案,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小龚看过常健所写的文书后说:“常律师,写得好!”
“如果你没有意见,就传回去给大哥。交待他们附上有关的材料,送到市里主管部门,一定要拿回对方签收的凭证。”
“行!我让他们办!有什么情况再向你请示汇报!”
“别这么说!大家商量!最终还是你们拿主意。”
龚大哥、龚三哥、金大哥去了两次市里,耗了一段时间仍未能立案,集桥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却发一份文件,全文如下:
“通知
“宁头镇新严村龚苍经济合作社:
“我办于200X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宁头镇新严村龚苍经济合作社村民集,体,上,访问题的答复》,经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现予以作废。同时,对你社向本办提出的山林权属争议处理,现已决定立案受理。”
当小龚将以上情况告诉常健时,常健若有所思地说:“小龚,我们不能过分乐观,要有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
“常律师,这样的案件受理之后又怎么样呢?”
“它应该通知对方,先由对方答辩、举证,然后听证、调解的程序也要走吧!”
“那么我们还要回去啰!”
“大哥他们能搞掂最好!”
“不行的!关键时刻你常律师肯定要去。”
两个月后,小龚又找常健了,“常律师,大哥说县调处办通知下周一去调解,我们再跑一趟吧!”说完便用期待的眼神看着常健。
“跑一趟?”常健边说、边思索。
“今年我还有五天休假,我还是开车回去;我们星期六出发,星期天在县里几个景点玩一玩。你去两次都没有好好玩过呐!”
常健解释说:“我不是考虑玩的事情,我想是否到律师事务所办个手续?这样,我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参加调解或听证什么的。”
“这还不容易,叫小杨办就行啦!”小龚不以为然。
周六上午,小龚开车载着常健又奔驰在回家乡的路途上,他依旧不要常健替换,仅在吃午饭时稍微休息一下,一直把车开到家门口。
小龚老家“村村通”的路已经弄好,村委会到龚苍屯这一段,据说是金福出了两万元钱,在家的龚、金兄弟们出劳力,也修得有些乡村道路的模样。
这次金福没有回来,说是忙着大生意,但把跟他做帮手的金二哥、委派为其全权代表,并带回一些活动经费,说是由大家看着办。
星期天,小龚开着车,由龚三哥做陪同和导游,转了本地三个旅游景点,其中一个又大、又长的山洞,给常健留下深刻的印象。
一条县级公路直通那个山洞,洞里有一条河流,河上有两座桥,桥面不仅走人还跑车;河中有小游艇,人们可坐船水中游,或在岸上漫步走,也可坐车观景,清澈的河水倒映洞中靓丽的景观,还不时有欢叫的燕雀从空中掠过。
周一的上午,小龚开一辆车、金二哥开一辆车共八人,浩浩荡荡地按时到达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对方来人也不少,虽然都是姓李,但他们是两个屯、两个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新严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主任)来了,也是李姓宗族人,他们是大姓人家。
“调处办”的小区和他的顶头上司“李主任”是当天活动的主持人,他们查验手续、控制入场的人数,与会者经“签到”登记后方能参加。这样,最终参加人数是九人,其中:人龚苍经济合作社、被人安浪经济合作社和高室经济合作社的社长、代表各一人,第三人新严村民委员会的主任、代表各一人,因李姓人太多,常健是代理律师,特许他加入人的阵营。其他的“闲杂”人员,只能在大院里等候。
会议正式开始时,李主任宣布:“这是调处山林纠纷的学习班,也是深入调查的会议,先由人发言,再到被人、第三人,然后我们还要向各方询问、了解一些情况,争取上午搞完吧!”
常健原以为是调解或听证会,这样的“学习班”他是第一次参加,以前从未听说过。由于是在外省,他只能入乡随俗……
“学习班”的效果不大令人满意,李姓人多势众,他们没有律师参加,见常健在会上讲得一套套的,好象给大家搞法律知识培训似的,就恶意地说“G省的律师到我们这里搞事,他们的法好厉害呀!”
常健义正辞严地驳斥:“无论哪个省,都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我们律师执业,在国内没有地域范围的限制。这个事是谁搞起来的,大家清清楚楚;我是纠纷发生后,才依法介入的,不是搞事。”
李主任打圆场说:“大家谈正事,不要争争吵吵的。”
……结果,会议还是在争争吵吵声中收的场。
常健和小龚在集桥县待了几天,晚上就住在龚家大院,第五天找过“调处办”的李主任、小区,就带着“等候通知”的答复,回A市去了。
过年之后,仍久久不见集桥县的“调处办”有何动静,宁头镇的公安派出所更加没有动静。也就是说:民事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刑事问题追究不下去,要求官方行政处理没有结论。期间,小龚曾经隔周、隔月都与常健联系一下,发发牢骚、讲讲怪话,也期待家乡父老兄弟能传来佳音。
第二年,县政府不知为何把比争议范围还要大的山林一并确权给安浪和高室两个经济合作社,将龚苍经济合作社的村民气得够呛!他们让小龚带常健回去代理行政复议,复议不成、行政诉讼,前后共折腾了四、五年的时间;眼看当地政法部门解决不了问题,他们又到省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