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章、文件
黎民2015-10-27 13:543,604

  宁头镇政府对争议地所作的处理,涉及三份文件:

  一是《宁头镇政府关于“罗红岭”山场处理决定》,日期是一九九四年七月三日,主要内容是:

  “新严管理区(也是大队、村委一级的机构)与本区的安浪、高室屯对罗红岭山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新严管理区声称山场没有划分给各村、队集体经营,也没有填发过山界林权证书;安浪、高室屯自称持有一九六三年《集桥县生产队山林土地所有证》,山场权属其两个屯集体所有。

  “经调查:多位曾历任新严大队领导的老干部,他们一致认为罗红岭没有划分给各村、队集体经营,也没有填发过山界林权证书,安浪、高室屯所持《集桥县生产队山林土地所有证》来历不清楚。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召集争议双方代表到县档案馆查核《集桥县生产队山林土地所有证》,结果该证的文字与档案存根内容相吻合。

  “根据双方的协商和调查材料,对上述山场作如下决定:(1)山权问题:山场地权按山林证归安浪、高室屯所有;(2)林权问题:山场的林权属新严管理区集体所有(现有林一次过砍伐分成,由双方协商解决);(3)对原区办事处发包给龚苍屯种果的山场,待其承包合同到二00六年期满后,将山权归安浪、高室屯(此山在一九八二年或一九八三年任何村队填有的山林权证,作无效证处理);(4)流经上述山场的水利设施,任何一方不得毁坏。”

  二是“新严管理区办事处”和安浪、高室屯的几个代表,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用格纸(似乎是学生作业本撕扯下来的)手写的一份字据,其基本内容是:关于罗红岭山场处理决定中第二条林权问题,到二000年止,以后不作分成,永归安浪、高室屯所有。

  三是“新严管理区办事处”和“宁头镇林政办公室”用便条会签的字据,手抄内容是:“在处理意见的第二点林权问题加入如下文字:从一九九八年起,林权归属安浪、高室屯所有,林木永不分成;第三点:对原区办事处发包给龚苍屯种果的山场,待其承包合同到二00六年期满后将山权归安浪、高室屯,改为将山权、林权归安浪、高室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常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认为宁头镇政府一是超越职权,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龚苍屯),现在仍可行政复议。

  由于生产队、屯、经济合作社是一回事,龚大哥掌管有“合作社”印章,因此,常健代龚苍经济合作社草拟《行政复议书》,被人是集桥县宁头镇政府;事项是:撤销《宁头镇政府关于“罗红岭”山场处理决定》(包括有关修改补充文件),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根据所收集到的材料,常健在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一九八七年,原新严乡政府(后并入宁头镇政府)与人签订《关于承包山场种果合同书》,人实际经营“罗红岭”山场至今;因安浪、高室经济合作社的人挑起山林土地纠纷,本月初人才见到《宁头镇政府关于“罗红岭”山场处理决定》及有关修改补充文件;上述文件违反法律规定且很不规范,从未告知过人,严重损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天快吃晚饭的时候,常健已基本上准备好材料,大哥、三哥和阿福、五哥也轻轻松松地回到了,常健问:“大哥,顺利吗?”

  大哥答:“顺利得很,就是时间太长了。该说的,我和老三都说了;他们是分别问话的,还让我们签字、盖手印。”

  常健又问:“没有什么手续给你们吗?”

  大哥回答:“没有,叫我们等候通知。”

  阿福插话说:“肚子饿了!先吃饭吧!我可受不了啦!”

  三哥也说:“开饭!我可要喝一点酒,累得真够呛!”

  第三天上午,原班人马还是两辆车到县法制局去,办了“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的手续。然后,常健提议转回宁头派出所看看有什么情况。

  派出所昨天接待的人不在,说是办别的事了。常健追问报案受理了没有?一个被称为副所长的人被缠上、查了半天,然后他气鼓鼓地反问:“你们不是已经签收过报警回执单了吗?”

  常健赶紧推出龚大哥和龚三哥,大哥说:“我们没有得什么单呀!”

  副所长把一个什么本子递了过来,指着存根联签收人的姓名大声问:“谁是龚祥书?来了没有?”

  龚大哥莫名其妙地答:“我就是龚祥书,怎么啦!”

  “这名字是你签的吗?手印是你摁的吗?不是你亲自签收报警回执单了吗?你到底识不识字?”

  “是呀!我签字、盖印不错!但没得回执单!我要找昨天问我话的人。”

  “你明天来找他吧!真不知你是怎么办事的?”

  回家的路途,大伙纷纷埋怨大哥糊涂,辜负弟兄们的信任;大哥和五哥只好表态,改天无论如何也要拿到报警回执单、将功补过。

  第四天,阿福开车拉他的原班人马又跑一次宁头派出所,中午时分终于取回《报警回执单》。龚大哥说:“我还认得那个李警官,他哪敢不认帐!”

  龚三哥则说:“好在是及时找他,时间长了就难说啦!”

  小龚语重心长地说:“吸取教训吧!这次幸亏常律师提醒。你们今后办事要认真一点才行,不然弟兄们怎么能放心!”

  常健和小龚分析:“行政复议”和“报警”都不可能很快有结果,就由龚大哥、龚三哥和金大哥继续催促有关方面,俩人和阿福不必继续等候,有情况时再回来。因此,计划明天一早就走人了。

  第五天,常健和小龚将按原路返回G省A市。

  龚大哥、龚三哥和金大哥代表龚苍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在村头送行,装了三只活鸡上车,说是给常律师一双、给小龚一个。龚大哥还说:“这事主要靠常律师了,大家已经商量好,如果打蠃官司、明确罗红岭权属龚苍,全屯将庆贺三天,并在山上给常律师立个石碑作永久纪念。”

  常健和小龚回到A市三个月后,集桥县政府终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这三个月期间,龚大哥、龚三哥和金大哥多次催促县法制局,多次打电话给小龚和常健;法制局曾书面通知“延期一个月作出决定。”

  以集桥县政府名义所做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撤销《宁头镇政府关于“罗红岭”山场处理决定》,各方当事人如有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它对争议山场的归属,没有作出相应的处理。

  得到消息并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传真件后,小龚立即找常健商量:“常律师、首战告捷,但是公安方面还没有结果,往下怎么办?”

  “要做的事多啦!首先是继续催促公安方面;其次看对方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没有,我们要乘胜追击,主动对争议地进行确权……”

  “我们的经济损失怎么办?乡下人最关心这个了!”

  常健说:“最好是等刑事案件上到法院时,再提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等到行政确权之后,这样打官司比较保险,前者还不需要交诉讼费用。如果现在提起民事诉讼,各种关系比较复杂,经济方面的风险、代价也大。”

  “我这段时间比较忙,不大好跟领导请假,你自己跑一趟怎么样?”

  “我跑一趟?”常健要考虑一下自己手上的事情。

  小龚说:“我给点差旅费,你坐火车到我老家省城,阿福负责接待并陪你去集桥县,他们会全力以赴协助你办事的。”

  “明天我还要处理些事,那就后天出发吧!”

  “我给你充裕的时间准备,负责替你买好后天晚上的卧铺票;你在车里睡一个晚上,天亮时阿福到车站接你。”

  上车的那天,小龚开小车把常健送到火车站,并对他说:“我已经打电话通知家乡方面,祝你一切顺利!”

  常健到邻省省城那一天的早上,金福准时在火车站接车,一见面他就很夸张地说:“常律师你怎么坐硬卧呢?这个龚十三,连张软卧票都不舍得买!”

  “有个卧铺就很好啦!许多人还买不到卧铺票呐!”

  “你回去时我给你买软卧票,不然就是飞机票。”

  常健应付着说:“好!谢谢!”根本不考虑能否兑现的问题。

  在火车站旁边的饭店吃过“早茶”(也就是早餐),金福开着他的小车和常健往集桥县方向奔去,路途上大家天南海北地乱扯一通,起初谈得不是很投机。常健看金福的脸相有点像一个著名的老演员,虽然俩人年龄差异较大,但是为活跃气氛,便反过来说那个演员长得像金福(就如有些小孩说爷爷、爸爸长得像自己一样),使他高兴得差点儿忘了自己姓什么、话更多了。

  金福这人文化不高,前几年却不清不楚地“发”了起来,他的车好象是老谢那种“嫖客”牌子一类的,比小龚的车高档得多,据说价值是几十万元。

  有一点常健搞不明白,沿途很多公路收费站,可金福一分钱的过路费都不交,不是随便招招手,就是使劲摁摁喇叭,要么干脆硬闯、还张口骂人。人们都说越有钱的人越扣门,常健估计金福还仗着自己的好车上挂有省城的牌号。

  车到集桥县城,金福说就在县城住了,还埋怨“龚十三”为了省钱、上次让常健一直住在乡下老家。常健替小龚辩解:“他主要是为了方便同大家商量事情,也征求过我的意见,我说有地方住就行。”

继续阅读:第103章、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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