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花和常健与美容院谈判的过程中,对方是“卢总经理”作主谈,他说他们是一个连锁公司,古丽是出事那个分店的负责人,他俩全权代表公司;因为老板很忙,公司的法律顾问今天也没有空!是不是那么回事?余花和常健不知道;按照事前的分工,余花负责讲价钱、常健负责把法律关。
常健假想有个律师在支持美容院,要给协商多留一些机会,就说:“美容院违法并给小余造成损害这是事实,应该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0元的额度范围内考虑赔偿;罚款是交公的,对美容院和小余都没有好处,赔偿是给个人的,除协商解决的办法以外还有法律途径。美容院与其承担双重开支,不如双方和解后、让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追究。”
卢总经理说:“现在是两个问题,一是小余想要多少赔偿?二是赔偿之后能否让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追究我们?”
余花说:“我常叔叔不是已经讲过啦!在50000元的额度范围内赔偿;如果是马上兑现,我可以考虑少要一点。”
常健接着说:“因为我方是被害人、投诉人,只要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一般说行政主管部门不会再追究,至少也会减轻处罚。”
看看卢总经理和古丽的表情,常健又补充说:“不信可以问一问你们的律师,或者是问药监局也行嘛!我估计你们都问过了吧!不然怎么会找我们协商。”
余花适时地插话说:“如果大家达不成协议,我就继续投诉,要求省药监局对你们加重处罚。”
卢总经理没有吭声。古丽说:“好!我们赔2000元吧!”
常健没有吭声。余花生气地说:“你当我是乞丐啦!”
卢总经理笑笑说:“小姑娘好好说话嘛!”
常健说:“这2000与50000差别也太大了,不说小余,我也有气!”
古丽问:“你们想要多少?”
余花说:“至少20000。”
古丽又说:“5000怎么样?”
两个大姐、小姐在那里讨价还价,两个大男人在一旁看热闹……
最后,常健说:“这样吧!小余你下午问问药监局,他们不是行政复议吗?看我们是不是要交一份书面意见?”余花会意地点点头。
常健又对卢总经理说:“你最好向你们老板请示汇报一下,咨询你们的法律顾问也行。如果有话给我们,不要超过下午三点钟。”
下午三点整,卢总经理的电话来了,说是老板同意给付8000元,可以先给一半,双方签协议并到省药监局说明和解情况后,再付另一半。
余花问常健是否答应对方。常健想这个数目已经是美容院收余花款额的十倍,差不多了,就说:“由你自己决定吧!或者跟你父母商量一下。如果你们愿意,双方签的协议、我可以帮把一把关。”
余花想了想,就给卢总经理回话:“要办就今天下午把事情办完。”
卢总经理说要余花起草协议书。常健在旁边插话:“由他们起草,我们修改。他们不是有法律顾问吗?为何不用?”余花把这意思搬了过去。
五点时分,常健陪同余花到了卢总经理的办公室,没有见到什么律师在场,他将对方起草的协议书大幅度地修改,剩余的三个主要条款是:
一、甲方为平息矛盾,同意向乙方支付8000元人民币。其中,于本协议签订前先行支付4000元;甲乙双方向药监部门说明和解情况时,甲方当场再支付4000元给乙方。乙方收款后要给甲方写收据。
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得再以此事由向任何部门提出申诉,也不得再向甲方提出索赔。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卢总经理、古丽和余花看过几遍,认为就这样定了。卢总经理付了4000元给余花,双方在打印好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这时已近下班的时间,大家约好第二天上午再去省药监局,常健声明有事不跟他们去了。
第二天上午,常健在接待化山县来人之时,接到余花的电话:“事情已经顺利办完,谢谢常叔叔!你先忙吧!有空咱们再聊…”他估计,美容院可能会得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正是给它占便宜了……
常健接待的来人,是化山县法院一个姓蒙的老法官和一个姓吴的乡镇干部。蒙法官过去是开车的司机,然后是法警,转成法官后主要是搞行政工作,快到退休的年龄了,他与宗立、老吴是朋友关系。
由于宗立小时与常健同学期间不好学习、经常抄袭别人的作业,常健从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认为他的朋友素质也不会太高。
老吴的亲戚叫吴有智,是一个典型的农民工。两个月前,他在A市北区一个木材加工场做工时因机械故障受伤,右大腿、小腿等多处骨折,被送医院抢救、住院治疗。起初,加工场老板很紧张,垫付医疗费、经常去探望;吴有智住院一个月后,老板亲自去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并由“老板娘”出面与吴有智签订一份《协议书》,又支付了一万五千元的现金,就把他送回家乡“疗养”了。当时,吴有智及其家属都说老板的心眼真好,使他们一下子就成了万元户,这在贫困山区是相当稀罕的,一再向对方表示了感谢!
老吴和蒙法官知道此事的时候,吴有智一家经过赤脚医生、江湖名医的各种花费,已不再是万元户了;而病人至今仍然瘫在床上,无法正常生活,应当算是残废。与余花相比较,这才叫做人身损害啦!
蒙法官虽然在法院工作多年,估计也没有办过什么案件,他羡慕那些能“通吃原告、被告”的同行,觉得能象律师、法律工作.者一样“吃一家”也不错!因此,这次他跟单位请假出私差,尝试找个律师合作办案,积本钱、打基础,为以后做法律工作.者备个路子,又算是帮朋友的忙。
见蒙法官和老吴口口声声说要找木材加工场打官司,常健问他们有什么证据材料?老吴从包里掏出一份用草稿纸手写文件的复印件,是吴有智出院时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书》,共有五个条款,具体内容是:协议书
一、吴有智在A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费等费用由木材加工场承包户黄世X负责支付。
二、吴有智出院之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等,由木材加工场承包户黄世X一次性支付,全部金额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吴有智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三、吴有智出院回家费用(路费)由木材加工场承包户黄世X负责支付。
四、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五、此协议经双方签字有效。
双方签字:吴有智、黄世X。
见证人:薛辉200X年12月23日。
常健看完协议书后问:“这木材加工场是企业法人还是个体户性质?”
蒙法官说:“应该是个体户性质的,我们可以去工商部门查清楚。”
常健指着对方的签名又问:“这个是黄世仁还是黄世任?写得那么草!是老板还是老板娘?见证人是什么人?怎么都没有身份证号码?”
大家都知道电影《白.毛.女》中向杨白劳*债的恶霸地主就叫黄世仁,谅对方也不会用这个臭名。因此老吴说:“应该是黄世任。我问过吴有智和他的老婆,说是老板娘签的字,见证人也是对方找来的。他们都没有文化,除了签名和数钱,其他的事情一概是人家*办的。所以,我说他们无知得很!”
常健想了想:要是真说吴有智“无知”或者是“没有智慧”、倒也算名符其实。他笑笑后再问:“找过当地劳动部门没有?这可是工伤事故,应该按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的路子走下去,争取工伤保险的待遇。”
蒙法官想直接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说是如同“吹糠见米”一样效果快!如果搞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不仅花时间长,最终还要去到法院。
常健回忆起自己处理过的农民工维权案件,就默认了蒙法官的方案。
蒙法官从包里拿出两份文件,一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里面规定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内容;一份是G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他说里面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该文件的标准计算。总之,赔偿数额的计算有法律依据。
常健原以为有什么机密,一看都是公开的文件,且他早就知道这两份文件的内容,因此说:“一个文件是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一个文件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以这些文件来论现在的事情,说得过去吗?除非我们把吴有智说成是义务帮工。”
蒙法官说:“吴有智去木材加工场才几天,老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也没有得到一分工钱,说他是义务帮工没有错!”
常健想了想,微微一笑,就不再吱声。
吴有智的家庭情况是:上有父母,都是70岁左右的年纪;下有子女,大的4岁、小的2岁(不包括尚未出生者)。其妻子也是农民,或者说是农村妇女。
蒙法官说:“木材加工场老板的生意做得很大,有一辆高级轿车,是A市的车牌,当事人记得其号码是E2683,还有老板和老板娘的手机号码;他们在A市好象有商品房,但不知具体地址。找到他们就好办了!”
常健有点疑问:“现在还能找得到他们吗?”
蒙法官说:“我们商量好处置办法后,就给他们打电话或到木材加工场去。我的想法是,按双方的情况,赔偿的数额比较大;我只能帮准备材料、疏通关系,在幕后配合你,由你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你看费用问题怎么算?”
常健估计他是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就试探说:“按俩人合办案件的方式,律师费一人一半吧!税费也各自承担,怎么样?”
蒙法官先是理所当然的表态:“这个没问题。”又说“当事人目前经济困难,我们暂时不收费,可能还要帮他垫付诉讼费用;案件执行之后,我们可以高比例提成,你看定多少合适?老吴在此代表当事人和我们协商。”
常健心里立刻冷了大半截:“我从来不代当事人垫付诉讼费用的,他们亲戚朋友方面不能想些办法吗?类似这种案件,现在有规定不能搞风险代理。”
老吴急了:“那怎么办?常律师是不是看在宗队长的份上通融一下。”
蒙法官也说:“是呵!你和宗立是朋友,宗立和我是朋友,我又和老吴是朋友,所以大家都是朋友。帮帮忙吧!”
常健是第一次听到这样的理论,因此苦笑着说:“我这个方面好办,但办手续时你们至少要交一点费用,往下看情况再说。我最担心是找不到对方当事人,我们诉谁?到哪里去诉?这是个最大的问题!”
蒙法官好象也有点警觉了:“对!我们先找对方当事人。”
大家转了一天,做了如下事情并得到相应的结果:打电话联系,老板和“老板娘”的两个电话号码已经是空号;找到木材加工场原址,旁边的人说老板搬迁了,到哪里不清楚;去工商部门查询,查不出木材加工场的信息。
常健分析:木材加工场老板是一个聪明绝顶的人,或者是有高人给他指点(包括律师一类的法律专家),发生工伤事故后,他设法稳住伤者及家属,花点小钱,由所谓的“老板娘”(谁也不知道其真实情况)出面与伤者签订协议,老板本人未留下任何的痕迹,是哪里人也不清楚?最后,老板干脆把木材加工场处理掉,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心安理得地逃避法律责任去了。
这样的案件,等于是要与隐蔽的对手作战,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事到如今,蒙法官和老吴很恢心,常健反而给他们安慰:“象这种情况,应该向劳动监察部门报案;也可以通过公安交通部门查那辆轿车的车主等情况,或者到移动公司查手机用户登记情况;还可以找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找到对方就好办了!按吴有智的现状,应该有律师给他提供无偿的帮助。”
律师接待当事人、洽谈案件,未能收案、收费是常有的事,常健已经习以为常,对于吴有智这种难办的案子,他认为接不下来还好。但蒙法官好象是给自己造成了多大损失似的,闷闷不乐,忧心如焚最后,大家无可奈何地分手了,常健还记得让蒙法官回去见到宗立时,代问候一声老朋友;蒙法官嘴上应着,心里却在酸楚地想:这事往下怎么办?难道说自己真的成“杨白劳”瞎忙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