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章、合同
黎民2015-10-27 13:544,670

  常健从事律师职业的前四年,是跨越过G省两个直辖律师所的聘用律师,接着他加盟第三家律师所做了八年合伙律师,期间曾兼律师所副主任和党支部书记,然后转所再当聘用律师(并到A市的律师所干了两年才转回省直辖所)。在经历过事业上跌宕起伏之后,常健身上的棱棱角角消磨得差不多了,心态也已经比较平和。而第十五合伙律师所的主任老文,早就达到“衣食无忧”之境界,因此心态比常健还要好,他一不顾虑律师事务所规模的大小,二不在乎自己或所里业务量的多少,好象是“住持小庙”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人们平常还要尊称其为文主任。“文主任”对于一般案件,甚至熟人、朋友介绍的案件,如果是太小、太繁杂的事情,他不一定都受理或者亲自经办。

  一天上午,老文给常健打电话:“常律师,忙什么呢?”

  “文主任你好!有事吗?”电话那头常健懂得肯定是有事了,老文不会无缘无故打这个电话的;但他还不知道是好事、坏事?稍有一点惴惴不安。

  “你现在有空吗?有个小案子你能办吗?”老文用的是商量语气。

  常健马上松了一口气:“哪里的案件?什么时候开庭?”他想问个清楚,以免自己的工作日程有冲突,而并非是挑三捡四。

  老文说:“南区法院的民案,5月4号上午开庭。”

  “市内的好办呀!而且时间还长!五四是青年节,我这个小老头还没有安排什么事情”常健神经一放松,就开一点小玩笑。

  老文也松了一口气,但是尚未有开玩笑的心情,他继续说道:“当事人带着案件材料在我的办公室呐!你是不是过来一趟?”

  “行!我在家里,到律师所也就十几分钟吧!”

  “好!咱们待会见!”老文很放心地把电话挂了。

  常健很快就来到律师所的办公室,他看见一个中年男子和老文在一起;老文介绍说:“伍工,他就是常律师;老常,你和伍工程师聊,我不参与啦!”

  被老文称为“伍工”的人,剪个光头形状,黑脸膛,一身工装,怎么看都不象是专业技术人员,却与常健印象中的服刑罪犯模样差不多。

  “伍工”姓名叫伍波,原是省地质局二七二钻探队的职工,停薪留职做老板已经几年。他拉扯了一个打井队,聘用几个老伙计,还有一帮农民工,以单位的名义招揽生意,风光了好一阵子。这次被人告到法院,他觉得自己很冤屈;常健边看材料、边听他诉说,基本上就清楚“冤屈”是怎么回事了!

  原告是A市混凝土公司,属于用水量很大的一个企业。一年前,由于它和市自来水公司有矛盾,在面临断水危险的时侯,就与老伍签订了一份《勘探打水井合同书》。这合同有点奇怪,主体是混凝土公司(甲方)和省地质局二七二钻探队(乙方),但乙方只有伍波签名及手印,没有盖单位的公章。

  格式合同的条款中,有两项乙方责任、一项甲方责任,还有一些内容一般人不大好理解,据说是伍波常用的文本。其原文大致如下:

  “一、乙方责任……2、水井水量每小时10吨为基数,工程造价五万五千元……水流量每降低1吨时,工程造价相应减少二千元……4、打井结束,双方派代表验收……6、施工期限一个月……

  “二、甲方责任……2、免费供应乙方施工、生活用水用电……

  “三、乙方责任……3、负责选择井位、成井、抽水试验等项工作……

  “四、付款方式:1、乙方进场打井施工2天内,甲方要预付给乙方2万元购买材料以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

  “五、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甲方除应付乙方停、窝工费,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乙方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六、如该井无水,乙方又不再另钻新井,在钻机退场之前必须把该退的款退还给甲方,除了三千元伙食费。”

  混凝土公司起诉的是伍波个人,其诉讼请求共有三项:1、判令确认解除合同,责令被告迁出工地;2、判令被告退回17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其“事实和理由”主要是:双方签订《勘探打水井合同书》后,被告带领施工人员入场施工,从原告处领取了两万元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告所打的井并未达到用水要求……拒不退款和迁出。

  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是:1、《勘探打水井合同书》;2、《借款单》两张,每张的借款金额都是一万元,其中一张是被告4月5日签字、原告法定代表人4月18日审批,另一张是5月1日签字、5月4日审批。

  伍波尚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但有五、六份手写和打印的材料,主要内容是:1、原测定的打井位置,被甲方要求移动了100多米,因此打好的井、水量不是很理想;2、在预计的深度水量不够时,曾经提出增加造价,但甲方不愿签订补充协议,反而扣住机器设备、*要退款;3、甲方拒不办理验收手续,本人已经让工人强行拉走设备,不存在拒绝迁出的问题。

  此外,老伍还捕风捉影地说,混凝土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已经言归于好,不再需要水井的水,属于恶人先告状、不想结帐。

  常健说:“如果你想打赢官司,有一点要顺着原告的话来讲,就是你曾经拒绝迁出,在原告的威*下,已经被迫迁出。你这些材料就不要交了,我们一是利用对方的证据作文章,二是证人出庭作证。”

  老伍愣了一下,莫名其妙地问:“为什么呀?”

  “你没看诉状吗?人家说你拒不迁出,要法院责令你迁出。尚未办理验收手续,你就强行拉走设备肯定不对;但是,被迫迁出就另当别论。”

  “是吗?幸好我没有交材料给法院。”老伍似乎有些明白了。

  常健又问:“你这些东西、原告手上有吗?”

  伍波迟疑了半天:“有一些吧!但我可以不认帐。”

  “那就这样吧!你把材料都给我,我慢慢再疏理一下,帮你考虑个完整的答辩方案。你先办委托手续,并且找出两个证人,我们抓紧时间到法院办证人出庭的手续,不能超过规定期限,这是当务之急。”

  常健和老伍去法院交委托书和证人出庭书时,法官问:“答辩状呢?”

  常健答:“当事人刚办的手续,我们还没有准备好。”

  法官又问:“你们的证据材料呢?”

  常健解释:“该交的材料、原告方基本上已经提交,我们主要是提供活证、也就是证人的证言。”法官无话可说了。

  从法院出来后,老伍非要常健再同他讲解一番。常健说:“按照法律规定,答辩状是否提交,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现在,我们确实没有准备好答辩状,基于案情,我也不打算提交,免得对方摸准我们的思路、又搞什么名堂。你手上这些乱七八糟的材料,只是你一面之辞,没有对方的签章确认,其中一些说法对你还很不利;如果你交材料,等于再给对方一个提供反驳证据的机会,可以说是有弊无利。而证人是活的,我们可以灵活机动,用好了就能出奇制胜。”

  五一劳动节小长假过后,上班的头一天是五四青年节,混凝土公司诉伍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对簿公堂,案件由南区法院民二庭审理。

  开庭时,常健见到第三十合伙律师所主任梁宪,他是原告的代理律师,衣冠楚楚的,好象跟主审法官(审判长)关系还挺不错!

  交际算是梁宪的长项之一。因此,他结识各方面的人物还真不少。

  这一案件有两个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常健把希望寄托在他们身上,主要是考虑如何才能“感动上帝”的问题。

  当天虽然是青年节,法庭里面的人(包括旁听者),除书记员外,都是大龄青年了,更由于是在法庭,所以没有一点节日的气氛。

  原告的陈述,是由梁宪照着《民事起诉状》宣读的。

  常健代表被告答辩,他说:“本案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平等且内容不够明确,把双方的责任写为乙方责任,使乙方的责任多于甲方责任。

  “即便如此,甲方仍有多处违约,一是打井结束时,拒绝办理验收手续;二是不按约供应乙方施工、生活用水用电。

  “最为严重的是:它不按约在乙方进场打井施工的2天内,预付给乙方2万元购买材料。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款单》就可以证明。”

  常健说了一会儿,就有地意停顿一下,他发现整个法庭的人都在注视自己后,便大义秉然、眼放光芒,继续慷慨陈辞:“原告的行为造成被告停工、窝工,它又不按约支付停、窝工费,并且在与自来水公司和解、不再需要水井时,一再*迫被告迁出;被告要求结算未果,已经被迫撤离打井现场。所有这些情况,除原告的陈述及证据材料以外,待会证人在庭上还可以作证,我方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保留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权利。答辩完毕!”常健很理直气壮地结束了发言。

  在常健的答辩过程中,梁宪有些为难了!他原以为对方要扯合同主体,结果没扯,也没有提设备被扣的问题,而是讲被迫迁出、甲方违约,还捅出自来水公司的事,却回避了水井的水量问题,不怎么好对付呐!

  大家愣了一会儿,审判长问:“被告的答辩状呢?”

  常健严肃地回答:“没有来得及打印,只能庭后补交了。”

  审判长想了想:“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该退款17000元。双方有无意见?原告先说!”他已经不再考虑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梁宪傻乎乎地望了审判长一眼,稀里糊涂地回答:“没有。”

  常健暗笑一下,对着审判长也说了一声:“没有。”

  接着,审判长又说:“下面,由原告先举证。”

  在法庭的原告席上,梁宪掂了掂自己手头的材料,有些艰难地吐出声音:“第一份证据,是《勘探打水井合同书》,证明合同法律关系……”

  常健代表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这份证据材料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但真实性、合法性都有点问题。因为合同书是原告草拟的,从主体方面看,似乎是其与二七二钻探队的合约,可履约人和被告的又是伍波个人;原告把合同的内容弄得模模糊糊,并且一再干预被告测定井位,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纯粹是把它作为与自来水公司讨价还价的一个筹码。”

  大家的脸色都不太好,审判长干巴巴地说:“原告继续举证。”

  梁宪见第一份证据被常健说成是原告草拟的,如同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为是自己的举证,不认是不行的!只好亮出己方的底牌,也是最后的一招:“第二份证据,是两联《借款单》,证明被告预借款项两万元。”

  常健说:“这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该都没有问题,其恰好证明原告违约的事实,因为合同明确约定:进场打井施工2天内、甲方要预付给乙方2万元。原告不仅是大大的超期,而且是分两次付的款。”

  审判长不得不发话了:“原告代理人有什么要解释吗?”

  梁宪理不直、却气壮地说:“我方的证据充分说明,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早已超过,由于被告所打的井并未达到用水要求,应该按约退款。”

  审判长忍不住问道:“这水井、双方有没有办理验收手续?”

  梁宪有点不知所措:“没有、没有办到手续。”

  常健将他一军:“他们只顾得要被告迁出工地,哪会去办理验收手续?”

  旁听的人有谁笑了一下,审判长瞪瞪眼,大家便鸦雀无声了。

  审判长说:“继续进行法庭调查,由被告举证……”

  伍波的两个证人先后出庭作证,所作证词均有利于被告方,至此,大多数人都觉得原告是“恶人先告状”或无理取闹了。

  法庭辩论时,常健添油加醋地说:“原告把被告赶走后,单方控制被告的工作成果至今,它是否用过井水?或者做什么手脚谁又知道?也许它有自来水用了,已经不需要井水。被告辛辛苦苦干了差不多一年时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经济上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按照合同第五条以及《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原告除了按约付款外,还应当赔偿被告。”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梁宪看到形势不利,草草地扫一眼庭审笔录、签过字就走人了;常健的斗争初见成效,甚至超出预期的效果。

  休庭时,有一个陪审员打抱不平地说“要人家做工不给钱怎么行?”另一个陪审员则公开地对伍波说:“你应该反告对方。”

继续阅读:第99章、定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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