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章、胜诉
黎民2015-10-27 13:543,123

  在代理覃骄诉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常健多次顺便催问混凝土公司诉伍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果,两个案件的主办法官不同,一个是民一庭、一个是民二庭,常健就经常在南区法院楼上、楼下的蹿,为伍波、覃骄们与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周旋。

  开始,常健有点奇怪:自己手上的两个案子,都是合同纠纷案件,可一个在民一庭审,一个又弄到民二庭去。后来,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解释:因为一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民一庭审是正常的;另一个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按规定就得由民二庭、也就是过去的经济庭来审理。

  覃骄的案件开庭时,常健意外地见到了多年未见面的张律师;俩人在第一合伙律师所同事了两年多,这次她代理房地产公司。

  常健不久前是以“被告律师”的身份代理案件,这次代理的是原告,他注意到张律师采取的战略战术,与自己上次有所相同,她一不提交《答辩状》、二不提交证据材料,不同的是没有证人出庭作证。

  主办案件的金法官是一位女法官、外省籍人士,她丈夫原是部队的军官,这一点与张律师是一样的。由于俩位女性都曾经是军嫂,互相“沟通”就容易多了。在这个方面,常健没有任何优势可言。

  但是,就本案事实、理由、证据以及各方在法庭上的表现来说,张律师却占不到什么便宜,人们从金法官和合议庭其他两个法官的表情,是明显可以看得出来的。因此,张律师的脸色就不大好了。

  法庭辩论一结束,金法官就积极地建议双方调解,张律师代表被告主动响应了。接着,金法官宣布休庭二十分钟,说要分头做一下调解工作。

  金法官先找了常健谈话:“常律师,这个案件你们很用心啦!录音、照片应该是你的功劳,也算你们是有备而来了;你们要回一万元定金问题不是很大,但双倍返还的依据就不足了。你认为怎么样?”

  “金法官,我们的证据庭上已经出示,被告不讲诚信,套客户签定购协议书,使别人处于不利地位;单方拟定的合同条款不许对方改动,竟然还公开声称开发商不可能让客户公平公正去作选择。因此,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它。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这个我们不好判决,不然被告肯定要上诉。你们如果想尽快拿到钱,最好还是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金法官不为所动。

  “你看怎么个调法?”常健直直地追问。

  “你们能不能少要一点?”金法官反问道。

  “除了定金,原告开支的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以及本金的利息,几千元的经济损失总是要赔吧!”常健显得有点大度。

  “这个就不要算了,我的意思是:定金部分你们也少要一点。”金法官似乎没有领情,而是有一点得寸进尺啦!

  “那肯定不行!不说原告本人,首先我就通不过。”

  “这样吧!你跟张律师好象是熟人,你们俩人谈谈,我跟原告本人也单独谈一下,我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常健不相信金法官与覃骄能谈出什么好结果,而自己与张律师谈一谈也有必要,就说:“好吧!咱们都谈谈。”

  金法官当时与覃骄是怎么谈的?常健不是很清楚,他与张律师谈得并不愉快:“张律师你好!很久没有见面了,混得不错吧!”

  “不错什么?刚刚弄上这个法律顾问单位,你就来搅我的好事。”张律师好象有点怨气,如同常健要砸破她的饭碗一样。

  “你怎么能这样说话?我哪知道是你的顾问单位?相反,我发《关于解除“商品房定购协议书”的通知》时,你就应当知道我是覃骄的代理律师嘛!我原来是想协商解决的,可你们根本没有回应,怎么还怪我呢?”

  “好、好,过去的事不说了,定金退一半怎么样?”

  “我们不坚持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就已经不错了!既然是调解、协商,我们可以做一些让步,即在定金的基础上再赔多少?这个我可以同你谈一谈,但是最终还得当事人拍板。”常健不大高兴地说。

  “那就没有什么好谈的了!”张律师的心情也不好。

  “不谈也罢。我们各为其主,不要互相埋怨,就由法院判决吧!”

  常健完全没有想到,金法官与覃骄谈成功了。覃骄汇报说:“谈好签调解书的十日内退回定金一万元,逾期加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但是,法官还要做张律师的工作,再由张律师做公司老总的工作。”

  “怎么谈成这样?算什么回事?”常健又气又急。

  “法官说算是求我了,上面要求调解的结案率要百分之六十以上。我看法官也挺不容易的。”覃骄有点心慈手软了。

  “你就容易啦!我们就容易啦!如果她说张律师或公司老总不同意,再往下压、你怎么办?”常健激动地教训经验不足的晚辈。

  小覃有点吞吞吐吐:“她是从定金退一半开始跟我谈的,百分之六十、七十、八十、九十的谈,好不容易才谈成这样的。”

  “你知道不容易就好!既然这样也就算了,但不能再让步啦!不行你就让法院判决,我不相信她能一手摭天!”

  “好!常律师,我听你的。”这时,覃骄才来一个马后炮似的表态,真让常健哭笑不得、也无话可说。

  覃骄诉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拖了一段时间后,金法官终于通知常健去领《民事调解书》了。

  调解书的内容,与原先覃骄说的基本上是一样,但是,常健注意到“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是“由原告覃骄负担”,被告还是占了一点小便宜。由于被告方已经签收了调解书,常健用电话向覃骄通报情况,并再次征求她的意见。最后,还是签收了调解书。办完此事,常健又想起混凝土公司诉伍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事情,便转到民二庭去;找不到林法官,他就找书记员小谭。

  “这个案件原告已经撤诉。”小谭见面的第一句话让常健糊涂了。

  “撤诉啦!什么时候的事?怎么我们被告方不知道?”

  “撤诉不用通知被告的。”小谭无所谓地说。

  “你这个说法有何依据?你们正正规规的通知人家应诉,庭也开过了!我催问多少次啦?你们的保密工作做得真好!可做事情应该有头、有尾嘛!不然我怎么向当事人交待?在律师事务所怎么结案?”

  “你到底想怎么样?”小伙子有点不耐烦了。

  “想怎么样?把裁定书给我们,不然就告你们!”常健发火了。

  小谭的态度有所收敛,东翻西翻地找裁定书去了,找了半天,说是案卷已经归档了,他把常健直接带到楼上档案室。

  档案室的老同志听说是找裁定书,查了一会、他就问常健有什么手续?常健说:“我是这个案件被告的代理律师,我们一直尚未签收过裁定书,我的律师证在这,我参加了案件的庭审,书记员很清楚,还要什么手续?”

  老同志说:“裁定书上没有你的名字。”

  “这就怪啦!我从始至终参加诉讼活动,你再查查案卷,看看庭审笔录,难道都没有一点我的痕迹?”常健气呼呼地说。

  老同志再查了一会儿,就从案卷中抽出两份《民事裁定书》给常健签收,并说一份给被告、一份给代理律师,他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是案卷里有常健的委托代理手续,庭审笔录上也有记录。

  常健接过《民事裁定书》,看清楚上面有原告名称,有原告代理人和被告的姓名,唯独没有被告代理人的记载,不知道梁宪究竟搞了什么名堂?此时,他也不管那么多了,签收裁定书后就走人了。

  应该说,南区法院的两个小案子,常健都算是胜诉了,但是毕竟令人不大愉快!然而,更奇怪的事情还在后头。

  覃骄的案件,在履行调解协议的过程中遇点麻烦事,常健估计是张律师搞小动作,最终钱还是得了。可伍波却找不到人,因此常健无法报功请赏。

  文主任也找不到伍波,他解释说伍工是他朋友的朋友的朋友,这关系绕来绕去的复杂得很,反正案件已经办好啦!既然找人那么难找,就等人家找我们再说吧!最后还说“我不信他打官司不要结果!那不是闹着玩吗?”

  常健由于一直未能见到伍波,也没有他的音信,就怀疑他和“打井队”是否到外星旅行去了?只能继续帮他保管那一份《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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