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之后,苏佳不知通过什么途径,找到第三十合伙律师所的主任梁宪,分别给尚林和永利公司发了《律师函》。尚林问过常健,便以牙还牙地拒收梁宪的《律师函》;老洪则代表永利公司回了一个《复函》,郑重其事地建议茂盛公司将《仓储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尚林。
苏佳和梁宪终于忍无可忍了,他们代表茂盛商贸有限公司在南区法院起诉尚林,诉讼请求是:“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告的经营管理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注:《民事起诉状》的原文就是如此,没有“二”的序号及内容)其在“事实和理由”中提到:被告带人强行驱赶原告聘请的全部员工,私自将原告的仓储设备据为己有,至今仍然派人阻拦原告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进入仓库。
尚林问常健“茂盛公司起诉了,怎么办好?”
常健说:“你们这种官司最不好打了,特别是原告不好做,它要负举证的主要责任,还要垫交诉讼费用,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我一直不主张你主动起诉对方,就有协商解决或*它起诉的意思;我们后发制人,也相当于防守反击,责任和风险都比较小,但同样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现在,我们要做一些应对的工作,他们的人要进仓库可以,甚至还可主动地邀请他们来监督、检查工作;我们搞一个登记本放在门口值班室,人员、车辆进出一律要登记、签名,再让人悄悄地拍些照片。然后,我们把登记本和照片作为证据交给法院,驳斥对方关于我们阻拦其进入仓库的说法。”
茂盛公司不懂得常健的计谋,本来只能在石碑仓库门外看热闹的几个人,突然获准“进宫”后便忘乎所以,要登记、签名他们也干,被拍照也不知道,一副“还乡团”的德性,玩完了回去还向苏佳邀功。
苏佳见手下的人可以自由出入石碑仓库,就继续追永利公司索要仓储费用;永利公司称要与尚林进行协调,请茂盛公司方面耐心等候。
万能公司得知苏佳与尚林的矛盾冲突后,担心两个合作者的争斗会“殃及池鱼”并造成其淀粉的损失,便要求茂盛公司给其提前出货。因为这个关系户是尚林找来的,苏佳就趁机把自己一肚子的肝火,充分地发泄出来,他以茂盛公司的名义给万能公司一份书面通知:由于尚林带人强行霸占石碑仓库,故淀粉出库一概由尚林负责,一切责任由尚林承担,我公司将解除与贵公司所签订的《租用仓库协议书》……洪日、龙门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他们只好拉下老脸,低三下四地上门央求苏佳和尚林。可是,苏佳和尚林谁都不愿意单独承担责任,也不愿就此事合作。
万能公司在石碑仓库的存货有几千吨淀粉,虽然没有永利公司的白糖数额大、价值高,可也是一宗巨额的财产,如果还要交纳费用,它不甘心;如果是继续存放,它不安心;想按部就班处理,却没人替它*心。无奈之下,洪日和龙门赶紧回到公司,自己组织人员、车辆出货,加班、加点地“撤退”转移;尚林既不帮助、也不阻止。幸好,几千吨淀粉最终没有遭受损失,不然这责任还不知道怎么样才能算得清楚。
茂盛公司诉尚林“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知其是没钱支付律师费,或者是不愿支付,换了几拨代理律师,变更了两次诉讼请求,并使得南区法院两次开庭。梁宪是那种没钱就不干事的人,帮茂盛公司发过两份律师函后,便觉得自己亏了,除向苏佳追帐之外,就没有再动过感情。茂盛公司更换的律师越来越年轻,档次越来越低,办事也越来越没有谱。
法院原来设想要把处理茂盛公司与尚林的联营纠纷,作为简易程序审理的一个经典案例,因此安排主管“民二庭”的南副院长独任审判;没想到案件越搞越复杂,耗费了领导同志不少的时间和精力。
常健为尚林打官司做了充分的准备,他希望借此机会一次性解决问题。所以,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常健代尚林提交了一大堆证据材料,还交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书》、《要求调查收集证据书》。
南副院长不愧是个老法官,也许他已经看透常健的良苦用心,就找常健去当面交换意见,一见面他就埋怨说:“常律师,你们这个案件,原告搞的是确认之诉,故意不提诉讼标的数额,才交了50元的受理费,所以我们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又没有反诉,怎么就扯出那么多的事情呢?”
“我们一直是想协商解决,是茂盛公司要打官司的。”
“法院不可能帮你们调查收集证据,你把书拿回去吧!”
“书我们不会撤的,调查不调查是法院的事。”
南副院长又说:“你们该交的答辩状好象至今没有交呢?”
“民事诉讼法不是规定不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吗?”
“规定是有,但是我建议你们最好交一份来,不然对你们没有好处。”
常健反复琢磨南副院长的话,并想起好汉不吃眼前亏的警句,便找个台阶:“答辩期限已经过了,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我就搞一份吧!”
常健代尚林拟了一份《民事答辩状》,主要内容是:
一、双方当事人“联营”是各占50%的股份,明确约定共同经营管理整个石碑仓库。前期,大家合作基本上是按约进行。被答辩人企图单方改变利益分配比例,并另立帐户截留客户仓储费用之后,答辩人经抗议无效,才被迫加强参与经营管理的力度。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以及双方的联营项目,没有任何“侵害”或者“妨害”的行为,完全是按合同的约定参与共同经营管理,也是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而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被答辩人唯利是图,从不考虑合作伙伴的经济利益,对答辩人以及客户的合理要求不当一回事,因此严重地影响了联营项目的正常运作,其责任是明显的;其向法院起诉,则属于恶人先告状。
最后是希望法院驳回茂盛公司的诉讼请求,还申明保留另行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并随答辩状一起交了8份新的证据材料。
《民事答辩状》及新的证据材料交到南区法院的几天后,跟案的书记员通知常健:“原告也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院,请过来签收。”
常健收到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是一份《A市公安局南区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其全文如下:
“控告人苏佳:
“你于2008年8月23日提出控告的尚林抢劫石碑仓库白糖之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是属于经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复议。”
现在,常健才知道苏佳曾经控告尚林抢劫白糖,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他不明白茂盛公司拿出这份旧的、无效的材料,想要做什么文章。
南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原告茂盛公司的出庭人员,除法定代表人苏佳以外,还有一个年轻的代理律师,他们事先没有提交书面,开庭途中想把在座的一位老者作为证人,被常健及南副院长严词拒绝。
后来,南副院长告知原告方,他们的诉讼请求与其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问“是否要变更诉讼请求?”
苏佳和那个年轻的代理律师吱唔了半天,也没有表达出一个明确的意见;俩人当庭还发生了争吵,差一点要别人劝架。
南副院长见状就当场宣布:“给原告三天时间考虑是否要变更诉讼请求?再给双方当事人十五天的举证期限。休庭!”
法院第二次开庭,茂盛公司的出庭人员是苏佳和一个法律工作者。据说苏佳除了50元的受理费,没有付出过一分钱的代理费,其以“风险代理”为名,把一帮律师、法律工作者玩得团团转,也亏他做得出。
常健是“死虎也当生虎打”、对原告的举证认真地质证,己方一是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二是有两个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辩论更是常健施展才华的好机会,他口若悬河、坎坎而谈,怒斥对方、反攻倒算,使法庭上的人一时搞不清他是原告或被告的代理律师。
尚林基本上是坐山观虎斗,既没有苏佳那么激动,也没有常健那么冲动,但他明白常健的良苦用心,当然希望自己胜诉。
第二次开庭的一个月后,南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不是判决),出乎双方当事人的意料之外,常健也没有想到南副院长是这样处理。
《民事裁定书》的主文及尾部内容是: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讼的标的,是联营合同中经营权的管理问题,而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市茂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送达过了十日,未见茂盛公司提出上诉。
此时,永利公司的白糖已经出库完毕,货物没有短斤少两,且尚林所收得的仓储费用,多于茂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