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磨擦
黎民2015-10-27 13:553,015

  尚林翻箱倒柜给常健找出了一大堆的文件材料,常健当即对他给予口头表扬:“这就很好!你以后还要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资料;律师最需要当事人这方面的配合,如果都象你这样,打起官司就好办多了!”

  尚林心情不错:“放心吧!再有新的材料,我会及时提供给你。”

  常健分类整理那些乱七八糟的纸片后,挑出部分有价值的复印件:

  一、百姓集团公司2006年10月28日出具的《证明》,内容是“我公司在南区石碑镇乐园村的工业用地12345平方米(宗地号0520250),租赁给A市茂盛商贸有限公司,特此证明”相当于无头帖子,可作多种用途。

  二、苏佳和尚林于2008年1月20日共同签署的《收据》,内容是“今收到洪日交来仓库租金及装卸费预付款捌万元整,存入尚林名下的中国银行存折。”最后,还加盖有茂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

  三、茂盛商贸有限公司2008年3月18日出具给G省永利糖业公司的《委托书》,内容是“请把我公司的2月份仓储费33833元、装卸费6755元,共计人民币40588元转入尚林名下的中国银行帐户。”并附有尚林的身份证号码,以及开户行名称和具体的帐号。尚林说,这是苏佳经办的。

  四、中国银行2008年3、4、5、6月份的四张《进帐单》,是永利糖业公司将2、3、4月份的仓储费、装卸费存入尚林名下中国银行帐户的凭据。

  五、苏佳签署的《石碑仓库多投资金证明》,内容是“尚林在石碑仓库多投部分款项119600元,从2008年2月16日起多投部分按1分付给利息,在2008年4-5月的仓储收入中还清为止。”加盖有茂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尚林说,此款只给付过一小部分,还不够利息。

  六、卫民及其金牧饲料公司,于2008年6月27日将自己所用的水电费1999元,存入尚林名下中国银行帐户的凭据。

  七、茂盛商贸有限公司2008年7月12日出具给永利糖业公司的《委托书》,内容是“请把我公司5月份以后的仓储费用,转入我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并附有开户行名称和具体的帐号。

  八、永利糖业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打印的《企业网上银行付款业务信息单》两页,记录该公司已将5、6月份的仓储费用共178856元,汇入茂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

  九、茂盛商贸有限公司2008年7月5日、16日出具的《3、4号仓库工程结算单》和《3、4号仓库5月份存诸白糖报表》各一份。其中:结算单上写明,股金分配比例是六四开,茂盛公司的土地也占成数,加上投资金额就占60%,尚林占40%,利润将按比例分成;报表则注明,按出资比例还款,茂盛公司为75%,尚林为25%。两份文件都没有经过尚林的签字确认。

  十、茂盛商贸有限公司2008年7月18日散发的《声明》,具体内容是:“……股东尚林近日在外散布谣言,连合各方势力想托垮石碑仓库,扰乱民心,有损公司形象……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及公司负责人的精神伤害。厂家方面也对公司的安全产生了及大的影响及顾虑……公司将给予其严重的警告……”

  从以上材料看出:百姓集团公司允许茂盛公司招商引资;起初茂盛公司和尚林共管财务,尚林超过预定的30万元金额多投资了近12万元;茂盛公司目前已经另立帐户单方截留客户的仓储费用,企图自定新的利益分配方案,还恶人先告状想把一切责任都推给尚林。最后的茂盛公司《声明》,错别字连篇,文句狗屁不通,使常健忍不住笑了起来!

  常健看完文件后问尚林:“你的中行存折及这些材料的原件呢?”

  尚林说:“存折一直在我手上,收入、支出的情况都有记录,到2008年6月28日为止。其他材料的原件,大部分存在茂盛公司。”

  常健又问:“你找过什么相关单位没有?”

  “我找过永利公司,要他们按原来做法把钱打入我的帐户。”

  “难怪茂盛公司说你想托垮它,还扰乱民心……”

  “他妈的!苏佳这个大骗子,明明是他想坑我!”

  常健再问:“你看双方还能否协商解决?”

  “我看难啦!原来说好整个仓库各占一半股份,现在四个库房,他说只有两个是合作。而那两个,才算我是60%,甚至是25%,当我是傻瓜了!”

  “确实是太过分了!这样,你再找一下百姓集团和卫民的金牧公司,看他们什么态度或者还有什么材料?我去查一查茂盛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然后给它发个律师函。咱们走一步、看一步,逐步来解决问题。”

  两天之后,常健和尚林再次会合,他从市工商局拿到两张《电脑咨询单》:一张是茂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成立于1998年,已通过2007年度的年检,法定地址是北区华东支三路18号,股东是苏佳、苏圣(兄弟)两个,一个占80%股份、一个占20%股份,苏佳是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一张是茂盛商贸有限公司石碑分公司的,其成立于2006年,仅通过了2006年度的年检,但尚未注销,法定地址是南区石碑镇乐园村,负责人是苏佳。

  尚林也得到一些新情况和材料:百姓集团声称租赁合同是和茂盛公司签订的,其仅交了第一年的租金,再不交租就要终止合同,不认可与尚林有关系;茂盛公司已经在(2008)当年,收取了卫民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租金共34000元,金牧公司把发票复印一份给尚林。

  常健说:“对方显然是过河拆桥、破坏合作,挑起矛盾、制造磨擦,我们应该防守反击啦!不然生米煮成熟饭后,就算是既成事实了!”

  尚林一个劲地点头:“老同学,一切都拜托你了!”

  常健当即草拟了一份《敦促履行“土地合作开发合同”的律师函》

  A市茂盛商贸有限公司:

  第十五合伙律师所依法接受尚林先生的聘请,指派本律师为其法律顾问,并受托处理其与贵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

  贵公司去年10月30日与尚先生签订了《土地合作开发合同》(详见附件),主要内容有:合作开发的地块面积12345平方米,各占一半股份,利润按各方50%的比例分配,共同设立中国银行帐户,双方作为仓储项目的经营管理者,分别掌握密码、持有存折,收支必须经双方签字。

  根据尚先生的陈述以及有关资料表明,今年6月份之前,双方基本上是按约履行合同的。最近,尚先生发现:贵公司单方另立帐户截留客户的仓储费用,私自做帐虚报公司的投资额,乱造报表擅自改变利润分配的比例,还散发了书面的《声明》乱扯是非,企图单独控制“合作项目”的营运,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其中苏佳等责任人,不顾尚先生的多次警告,至今仍有违约的言行举止。

  本律师认为:诚信守法,是为人做事的基本原则;《土地合作开发合同》未经合法的变更之前,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在此提醒贵公司及有关人员,并限两天内主动与本律师或尚林先生联系(以书面方式)。逾期,尚先生将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本律师也将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依法作出进一步反应。

  特此函告。

  第十五合伙律师所(章)

  常健,2008年8月13日。

  附:《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复印件。

  律师联系电话139XXXX0436。

  尚林通信地址:A市北区华东路糖烟酒批发市场127号。

  尚林看过以上文稿后,表态说“很好!就这样发吧!”常健回应道:“我到律师所盖个章、便用特快专递邮件发出去,会有作用的。”

  没想到,这特快专递邮件发出去的当天下午,就被邮递人员退回来了。律师所的内勤小杨告诉常健,邮递员说他已经送了,对方拒绝签收;他只能退还邮件,但不退费用。大家都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继续阅读:第135章、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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