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章、补裁
黎民2015-10-27 13:543,817

  吉老大、吉老二、吉老三和老全,算是多年的邻居,其中吉家三兄弟的房产,是一座大宅院的左进、中进、右进,共用同一份《土地证》,是老祖宗传下来的,旧社会、新社会几个年代的证书都有;他们的房屋早已分户,各有各的房产证。就在大家苦苦等待城中区法院通知的日子里,魏平的岳父吉老二,收到市建委的“A建拆裁(补)字1号-11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吉老三和老全所得文书的字号分别是:2号-113、3号-114,唯独没有吉老大的份。

  市建委跨越几个年度的补充裁决,声称是应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要求而作出的。它根据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方案,对“漏裁”的、被拆迁人房屋“无产权证”部分的面积,裁决由拆迁人按“市场价”的3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注:此部分由“拆了就算是白拆”到每平方米补偿几百元,应该属于有点人性化了。但是,拆迁人在原地新建的商住楼,最高的售价是每平方米几万元。几百元与几万元相比,差额未免也太大了)。裁决书最后特别写明:“若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60日内向A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行政复议。”

  大家讨论怎么办时,魏平气愤地说:“一、建委补漏没有补全,漏掉大伯一家本身就是问题;二、隔几年的时间才作出补充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三、判决书的主文,根本就没有提到补充裁决;四、市场价以及30%是怎么来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五、凭什么要根据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方案来裁决,它怎么还会不服裁决,明明就是针对我们嘛!六、搞那么久每户才多补几万元!就想打发我们了!太过份啦!七、房屋都没有了!还提什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八、行政复议原来也搞过,没有用的!我的意见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吉家的女婿不愧是一个法律工作者,而且当了几年的副主任,他一口气的工夫,基本上就把案件的要害问题全部都说出来了。

  吉老大火气也不小:“吉家我是老大,情况和老二、老三的一样!大家一起打的官司,我还没有死!补裁、补钱怎么就没有我的份了呢?”

  常健见没人吭声了,就说:“吉大伯的事我是这样考虑,补充裁决也不是什么好东西,有没有、关系不大,不是有一国两制、多种经济成份、鸡蛋不能全放在一个蓝子的说法吗?咱们三家先诉补充裁决,吉大伯这边继续盯住法院已经签收的《行政赔偿起诉书》,两头作战,建委不可能总是有理吧!如果说补充裁决是正确的,为什么没有吉大伯的份?行政行为的规范性、统一性何在?既然建委不给吉大伯补充裁决,法院就应该及时立案审理他的行政赔偿起诉。其实,法院受理四家行政赔偿起诉那么长时间,早就该立案了!”

  当常健、魏平将吉老二、吉老三和老全针对“补裁”的《行政起诉状》交到城中区法院时,立案庭让他们直接拿去给行政庭;卢庭长接过材料后,脸上有点笑容:“补裁啦!你们还不服呀?哎!原来不是四家吗?”

  常健风趣地说:“不知建委怎么回事?它区别对待吉家三兄弟,不给老大补裁,制造新的矛盾,存心让人家打架呢!”

  卢庭长笑容没有了,还皱起眉头:“这帮人怎么搞的?”

  魏平用做生意的口气说:“上次的材料还在立案庭,要不就让我岳伯父一去跟进这次的诉讼算啦!也可以说是合二为一嘛!”

  卢庭长认真地说:“不行!不行的!补裁三家、就三家先诉嘛!那一家建委还会补的,到时再说!这次不能算进来!”

  常健在一旁觉得很好笑:“不是有做诉讼交易的吗?再谈谈条件嘛!”

  卢庭长可能不知道常健是开玩笑,他更加认真:“不行的!绝对不行!”

  常健又问:“上次的材料还立不立案?什么时候立案?”

  卢庭长有点装糊涂:“那是立案庭和院领导考虑的问题。我们先办这次的吧!反正开发商也参与诉讼,我认为协商解决的机会还是有的;如果大家能达成协议,上次的事和吉老大的问题自然而然就解决了。”

  吉老二、吉老三和老全的《行政起诉状》写明:市建委是被告,开发商(拆迁人)是第三人;诉讼请求是撤销被告的补充裁决,令被告和第三人连带赔偿原告被损毁房屋(未登记部分)的经济损失。

  本来,魏平想“登记和未登记部分”一起搞,常健说不行,因为“登记部分”已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的处理,未改判的情况下怎么搞?如果“未登记部分”能搞下来,照样可以解决经济损失的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没有“补充裁决”的规定,而是明确规定行政裁决的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方能启动,如果房屋已经“灭失”是不能进行裁决的。对此,也许是法院和建委都很清楚,所以,判决书的主文根本就没有提到补充裁决,建委也迟迟做不出补充裁决,最后准备补充裁决时,甚至怂恿拆迁人做出“宽松”的姿态,多给被拆迁人多算几平方米的面积,以超过“有关标准”几元钱的单价给予经济补偿,企图用小便宜引诱被拆迁人认可其补充裁决。

  法院开庭的时侯,卢庭长再次装糊涂问原告:“不是你们要求被告作出补充裁决的吗?人家给你们多算面积不好吗?”

  原告的代理人常健一点都不含糊:“我们从未要求被告作出补充裁决,这次更是明确地请求撤销补充裁决;我们一贯是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赔偿,法院签收当事人的起诉状一直未正式立案,我们手上是有凭据的。如果建委和法院真的能够按老百姓要求来办事,问题就好解决了!”

  至于“多算面积”的问题,常健、魏平区分当事人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回答。吉老二的案件,因为计算的图表上有小吉的签字就认可了,何况“多得”也不是坏事。吉老三的案件,因为签字不清楚、且签字的人已经死亡,就不予认可;老全的案件,因为没有签字,就坚持自己的测算结果,他们俩人的声明是:坚持实事求原则和不想占公家的便宜。

  以上做法,使对方的代理人及卢庭长哭笑不得。常健和魏平分析:对于几种不同的情况,估计法院很难一概而论。

  被告与第三人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件当中,可以说是上下其手、狼狈为奸,分别代表它们出庭的两个代理律师,是第十合伙律师所的老廖和老熊,俩人算是常健、魏平的老同事、老同学(过去大家同在监狱系统工作、同在政法学院读书,常健还曾经与他们同在一个律师所里合伙)。现在老廖代理建委、老熊代理开发商(拆迁人),不知他们是哪个单位的法律顾问?如果说是“合穿一条裤子”或者“一个鼻孔出气”也行!因为,有时候老廖帮拆迁人讲价钱,有时候老熊又可以“代表官方”说话,恐怕连他们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身份、地位。

  老廖过去对付“小年青”郑彬,自我感觉比较轻松,双方最多算是打了一个平手;如今应付常健这样的老律师,他就略微吃力一些了。《建设行政赔偿答复书》和“补充裁决”的文书,其实是老廖、老熊一手炮制出来的。老廖身为“官方”的代言人,建委管着开发商,老熊又是他的师弟,他想“内部”的配合没有问题;无论“外部”的条件如何,也要硬挺过关,并相信“官官相护”、“官官护商”的道理,认为有关方面会给予他们必要支持和帮助的。

  城中区法院对“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超过了法定审限未能结案。期间,卢庭长曾组织两次庭外协商、调解活动,被告如同正式开庭时一样没有来人,并认为讲价钱是第三人的事情;其代理人老廖的托词是出差、忙、没空等等。老熊代表第三人来参加了,在赔偿(补偿)总额方面,他第一次给原告“让利”几百元,第二次“让利”几千元,并说明是授权有限,象打发乞丐一样对待原告方,直把常健和魏平气得够呛!

  半年之后,城中区法院给当事人送达一审行政判决书,对于三个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律是维持被告所作出的补充裁决、驳回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对此,常健和魏平已经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他们与吉老二、吉老三和老全商量之后,很快就向A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与此同时,常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即“…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的具体内容,将吉老大的《行政赔偿起诉书》一并交到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万万没有想到,立案庭的接待人员拒绝接受吉老大的《行政赔偿起诉书》,常健讲明情况、拿出城中区法院签收凭据及最高法院的文件都不行;闹到一位副庭长那里,他也只在起诉书上盖了一个木头章,并注明:此类案件暂不受理。把材料退给常健时,他说:你可以向当事人交差了。

  A市中级法院开庭时,常健把吉老大、吉老二、吉老三和老全的情况统统搬出来了,合议庭法官不是说与本案无关,就是无动于衷;老廖代表被上诉人答辩,依然是理不直而气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老熊代表原审第三人出庭,旗帜鲜明地支持“政府机关”和一审判决,搞搞阵而已!

  按照常健的设想,如果吉老大的事与吉老二、吉老三和老全的案件同步进行,建委和法院可能就会首尾不能相顾,很难要他们全输。

  如何处理“部分违法”以及遗漏吉老大一户,对于建委方面而言,应该是工作失误,对于法院来说,则是战略战术的问题。

  由于吉老大和行政赔偿诉讼挂不上常健、魏平的“战车”,加上二审法院庭审的态势,常健估计拆迁户的上诉没戏了。

  几个月之后,A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故伎重演,象第一阶段的行政诉讼裁判完全一样,依旧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又折腾了两年多时间,一直追随魏平的拆迁户,前后总共打了六、七场不明不白的官司,每人仅仅“多得”几万元补偿款的数额。因此,他们口不服、心也不服,要魏平继续张罗向上级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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