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杨庆拿到“胜诉”的终审判决书才几个月时间,又被作出终审判决的高级法院裁定再审并改判,他这个“大老粗”凭直觉就认定有人搞鬼,所以气愤地到处投诉。但是,杨庆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有限,他只能书写“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本人将不负任何代价抵抗侵犯者”、“要维护个人尊严和国法尊严”这样的文稿,未奏效时他才找常健帮忙。
常健认为这个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2008)民申字第146号裁定书,以及(2008)民再字第69号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
第146号裁定书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称大化公司的符合再审条件,据此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常健查对法律文本,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再审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有新的证据”等等……而从大化公司的《再审书》中,根本上就看不出其符合了哪些条件?因为它当时并未提及“新证据”之类的相关问题;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再审。”这与本案再审完全对不上号,经过对照检查,只能估计是法官采用了已经废止的旧法律文本,奇怪的是一直无人发现问题。
第69号判决书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据此变更本院已经变更过的判决内容。
常健查对法律文本,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再审裁定如果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而本案再审搞了一年多的时间,显然已经超过了“三个月内审结”的审限;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两个款项是完全不相容的,不应该一并适用。
二、高级法院改判的理由很不充分。
首先,由于大化公司再审没有提供新证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只能是“与一、二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大化公司补充提交了一些旧材料,法院勉强从中找出个别比较“有用”的成份,比如:福禄公司曾有个“杨庆有权报销或领取32万元费用”的决议;林荫公园(在福禄公司与大化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撤销了福禄公司对外招商授权委托书;林振先后与王瑶、陈萍、杨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支付了转让金;曾经有工商登记材料反映福禄公司的董事长是林振,副董事长是杨庆,总经理是陈萍,监事是王瑶等等。所有这些名堂,根本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其次,判决书没有体现出必要的公平、公正,而是带有明显针对杨庆、陈萍、王瑶并偏袒大化公司的倾向。福禄公司的股东,先后有林振、玉风、杨庆、陈萍、王瑶、宋会;宋会也是大化公司的股东,大化公司在与福禄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之前,就提早三十多天支付三十万元的联营款,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受福禄公司与林荫公园《联营合同》变化、变更、解除的制约;大化公司与福禄公司打交道,以及驻足林荫公园的时间长于杨庆、陈萍、王瑶。如今,凭什么光揪住杨庆他们三个,硬说他们是股东,可福禄公司的事情他们插不上手,完全由林振、宋会来摆布。
三、法院的“财产保全”超范围、超额度。
高级法院再审判决确定:杨庆对福禄公司本案债务在115万元及孳息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A市中级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却查封了杨庆及其亲属各地的四处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总价值超过300万元。
常健考虑到案件已经“再审”过了,不知道是否能够再次再审?因此就以“申诉”的名义代杨庆起草法律文书,并在杨庆约定的期限内,提前写好一份篇幅较长的《申诉书》;杨庆接到《申诉书》,又听了常健的讲解后,连声称赞“好!好!好!”说要找关系直接发送最高人民法院。
常健问:“陈萍和王瑶还想翻案吗?要不要联合她们?”
“王瑶明确表态不干了,好象正在和大化公司搞什么执行和解;陈萍摇摆不定,说要和律师再商量。”杨庆有点恨铁不成钢的样子。
“你能否联系一下陈萍?多一个人就多一分力呀!”
“好!我负责联系她。如果她愿意会见,你也帮做做工作。”
第二天下午,常健如约和杨庆一起见了陈萍,她说:“我的几任律师都认为搞下去把握不是很大,而且还要另交律师费。”
常健问:“你打算怎么办?就这样认输啦?”
杨庆说:“常律师帮我写好申诉书了,你如果签个名、就算是我们俩人一起申诉吧!律师费不用你付,其他的费用大家共同分担。”
见陈萍有所考虑,常健连忙补充说明:“如果是俩人一起申诉,我还要对材料作一些修改,明天再碰头、签名吧!”
未料陈萍却开口说:“继续打官司肯定要花钱,我要回去和家里商量过,明天再给杨老板答复。先谢谢你们的好意!”
第三天杨庆告诉常健:陈萍也打算和大化公司搞执行和解,他已经找人打印材料并往北京送了,这事一定要干到底!
半个多月后,杨庆给常健看了两份加盖了最高法院立案庭印章的文件,他说:“常律师,我有特别的关系,人家愿意帮忙!好不容易弄到这些东西,你还要抓紧修改申诉材料,我的事情很有希望。”
常健看那两份文件:一份是带有最高人民法院编号的信函,一份是信函的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再审须知》;由于是复印件,常健又未曾直接与最高法院打过交道,他难辩文件的真假。两份文件都是指名道姓发给杨庆本人的,其中“信函”称已经收到杨庆的《申诉书》,但材料不符合再审受理条件,所以退回;如继续再审,就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再审须知》的要求办理。
根据两份文件的意思,杨庆应该自称为“再审人”、并称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人”,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再审书副本按一审当事人的人数提交;所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清单一式两份,可附电子文本。
常健觉得自己给杨庆写的材料没有什么大问题,他略微修改后便交给杨庆。两个月后,杨庆又给常健看了一份加盖有最高法院印章的传真件,是带有案号的《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案件通知书》,内容模模糊糊的。杨庆让常健做好出差的准备工作,说将要一起上北京最高法院。
常健问:“杨老板,这个再审到底立案了没有?”
杨庆说:“我花了钱的,肯定立了。不过要想翻案,还得花一大笔钱。”
常健继续发问:“我们去北京主要干啥呢?”
“我要送钱。案件的事由你办!”
“受理不等于立案,通知书好象提到还要补充材料。”
“帮忙的人说补充资金就行了。”
“那我就等你通知吧!你要提前告诉我出差的具体时间。”
“好的。你等着吧!”杨庆信心十足。
然而,杨庆一直没有下文,只来过几次电话,却不再提出差或支付费用的事情,一个月后与常健的法律顾问协议按约定自然中止了。
常健之所认识杨庆,是由尚林介绍的,知道他带着几个儿女开了几个公司;他象尚林一样以个人名义聘请常健为专项法律顾问,主要是处理其因大化公司与福禄公司合同纠纷案受到牵连的问题。对于常健来说:这是他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最短期的法律顾问,总共历时才三个月;也是他所经办的不成功案例之一,且是在莫名其妙的情况下结束。
不久,A市晚报大篇幅地刊登了专题报道《一个流浪汉变成百万富翁之内幕》,初步揭露宋会涉嫌诈骗犯罪的全过程。
据报道:宋会是东北某县人士,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跟朋友的朋友到一个老国家领导人后人家中,自带相机与该后人合影,从此便到处吹嘘自己在北京有关系。几年前,宋会流浪到A市,混进福禄公司取林振的信任,他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利用别人想承包林荫公园的时机,以一张照片骗倒众老板,先后取得五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干股,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成为“合法”的股东,名下的资产总共有近千万元。
宋会成了暴发户后更加不甘寂寞,先是把福禄公司的内部搞乱,使之仅剩他和林振两个股东,并制造了福禄公司与林荫公园、大化公司的矛盾,引起一连串的民事诉讼;期间宋会还与林振彻底翻脸了,他告发林振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直至将其送进大牢。
林振被关进牢房之后,宋会完全控制了福禄公司,这家伙坑、蒙、拐、骗的坏事也没少干,一连搞垮好几个公司。
最后,宋会以帮“解救”他人为名骗取某公司400万元现金作活动经费,钱到手后就失踪了,今年才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司法部门仅仅追究他诈骗一事,报纸也只是揭露他行骗的主要情节。
看了A市晚报的专题报道,常健对杨庆的“上层”关系有点怀疑?其所谓的关系,搞不好就是宋会和他那一张神密的照片。
同时,常健觉得高级法院翻来覆去地审判大化公司与福禄公司合同纠纷案,经办法官难道就没有发现宋会这个“双料股东”从中所起的作用?以前没有追究他可能是顾虑他的背景,如今再不追究则讲不过去了!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相成的;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讲关系、论背景,厚此薄彼。如果正常渠道办不了的事,就会有人走歪门邪道,滋长宋会这样的骗子,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关于涉及杨庆案件的“再审”,常健认为第一次进入程序太快,得出结果太慢,因此第二次“再审”就会很难;无论作为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他把该做的事都做了!而杨庆本人在申诉的过程中,则把该做的、不该做的动作都全部做完了,其前途如何?只能听天由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