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常健忙乱之时,一个高中的同学称有要紧事情需要他帮助。常健的高中同学原本都是在第六监狱工作,有部分人通过各种关系调到A市或其他地方,方平是其中一个,他不光自己调动,前几年还把弟弟方贵一家也弄到A市,曾令常健等人羡慕不已,没想到其弟弟却遭遇横祸,大概的情况是这样:方贵从第六监狱调到A市的一个国有企业不久,先由国家干部变为企业管理人员,接着又被安排待岗;为生活所迫,他利用过去为领导当司机的一技之长,脱离单位为私营企业老板开车;由于老婆所在的单位突然破产倒闭、孩子大专毕业尚未找到工作,他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支柱。案发当天,方贵临时跟另外一个司机开大货车跑长途,大货车刚出市区就发现有点小故障,他以助手身份下车搞检修时,被一辆醉驾的面包车追尾撞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方平作为家属全程参与处理方贵的后事,期间有一个“高人”多次给他技术指导:在认定交通事故环节,他们认为醉驾的面包车司机与大货车司机分担主、次责任好于前者担全责,因为涉及保险赔偿问题;在与私营企业协商如何补偿方贵时,他们完全接受以大货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加上两万元补助为限的方案;在交警调解阶段,他们坚持不接受醉驾面包车司机的两万元赔款,认为数额太少了,非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不可。方平在交通肇事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急忙来找老同学帮忙,说是打官司没有律师不行。
常健了解基本情况之后,对方平说:“老同学,为方贵的老婆、孩子着想,我觉得解决问题至少有两个途径可以走,一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压迫醉驾面包车的司机及其车主多给经济赔偿;二是找私营企业扯工伤伤亡赔偿,因为有个劳动关系的问题。不然,方贵这条命就太不值了!”
方平好象有些纠结:“你不用考虑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了,该扯的我已经扯过;你就帮我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吧!这方面我不太懂。”
“是侧重于经济赔偿,还是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方平说:“人死不能复生,就优先考虑经济赔偿吧!”
“好的。我以方贵老婆、孩子的名义写个诉状,找一找检察院看能否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常健似乎也无话可说了。
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内终结。常健和办案检察官的工作不大奏效,案件只能移交到城中区法院。
又过了半个多月,城中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给方贵的老婆易珍、孩子方辛发了开庭传票,同时给常健发了《出庭通知书》,准备一周后开庭审理面包车司机张三“交通肇事”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开庭前两天,法院主审案件的陈法官,要常健和方贵的老婆、孩子去一趟。常健以为是被告愿意多赔款了,就告知了方平,并和易珍、方辛按时去到城中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没想到陈法官是动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诉,她说:“民事诉讼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则不能提,提也是白提,因为目前无法律依据,我肯定不能判。建议你们撤诉。”
易珍愣愣地发问:“是检察院、法院专门通知我们来参加诉讼的,现在还未正式开始,为什么又要我们撤呢?”
陈法官说:“一个是赔款少,一个是赔款多,我可是为你们好。”
易珍说:“我们不懂法律,由律师拿主意吧!”
方辛虽然已经二十岁了,可仍象孩子一样不敢吭声。
常健根据自己的经验发表意见:“民事诉讼原告要预交诉讼费用,法院判决后不一定执行得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用交诉讼费用,被告如果不想判刑或者不愿被判重刑,也可以多给受害人多赔款。”
陈法官见常健不配合她“工作”、就说要单独和易珍谈一谈。
十几分钟后,易珍说此事一直是大哥办的,由他作决定。经电话联系,方平从单位请假专程赶了过来,他反复听了陈法官和常健的意见后,又给多次指导他的“高人”打了电话,最终办了撤诉手续。之前,常健与方平有如下对话:
“如果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使被告多赔款,我们就奈何不了他啦!”
“陈法官是案件的主办人,她说保证帮做工作。”
“我们撤诉了就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谁来监督她。”
“我刚才通电话那个朋友在法院有关系,他说有办法。”
“撤诉是为我们?还是为法院?或者是为多得赔款?”
“肯定是为了我们多得赔款嘛!这还用多说吗?”
“按照陈法官的观点,在刑事案件中赔偿是有额度限制;我们另外打一场民事官司不仅麻烦,还要接诉讼标的额预交诉讼费用。”
“陈法官这边已经答应争取多赔款,我们要相信她;至于打民事官司嘛!我的朋友说可以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我们要尊重他的意见。”
想到魏平岳父他们拆迁纠纷一案城中区法院的做法,常健又多费了一些口舌提醒方平。方平最后说:“我的朋友与院长搭得上关系,你放心好啦!”
鉴于以上情况,加上方平说过无论此事如何结局、也绝对不会怪罪老同学。常健就另行拟一份《民事起诉状》,将案件交由他们自己处理了。
后来,易珍、方辛拿《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去城中区法院办手续时,立案庭开始说要等刑事案件了结才能立民事案件,接着说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请示院长未获批准,然后说要修改诉状再加上五个被告,即把面包车的司机及其车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大货车司机、私营企业、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不能你们想告谁、就告谁。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陈法官对刑事案件之判决:由于被告家属愿意赔偿受害人两万三千元经济损失,判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说方平很后悔没有听常健的一再告诫,他曾经捶胸顿足地嚷道:一条人命就值这些?他妈的!在公安那里他们交两万我都没拿,现在才多加了三千元,这样做的是什么工作呀!竟然不通知受害人,我们找上门去才知道,陈法官还躲避不见面,我要告他们去!告到中央我也不服!
处理完方贵交通事故一案,常健不想再承接那么多同学、朋友的事情,他推掉了不少业务,并果断地中止与洁白公司的合作。
卫民突然以A市金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南区法院起诉茂盛公司和尚林,案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请求法院判令茂盛公司和尚林赔偿经济损失六十八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其事实和理由主要是:原告于2007年8月30日与茂盛公司签订《仓库厂房租赁合同》,承租石碑仓库建筑面积400平方米、空地800平方米,租期是11年,每年租金34000元。而后尚林与茂盛公司合伙,在他们修筑库区的同时,原告利用租赁的空地搭建厂房一幢。由于两个被告内部矛盾纠纷、经常打架,在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百姓药业集团提前收回整个石碑仓库,原告被迫迁移至北区办厂,造成经济损失六十八万元。对此,两个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尚林收到南区法院用特快专递寄给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后,第一时间与常健联系见面,他很急躁:“卫民这个家伙,我还没有搬家,竟然懂得我的新地址并告诉法院,是不是要查封我的新房?”
常健先把诉讼文书材料看过一遍,也是有些不明不白地反问:“你户口迁移了没有?你的新房办了房产证没有?”
“没有迁呀!也没有搬家,房子刚刚交付,办房产证的期限还长得很。今天下午我正和老婆去看新房考虑装修的问题,恰巧邮递员找到那儿,我们觉得好奇怪,知道这新房的人没几个呀!”尚林也糊涂了。
常健宽慰地说:“法院的材料里没有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第一被告是茂盛公司,你的新房又尚未办理房产证,我估计还查封不到。”
“卫民怎么会告我呢?他与茂盛公司签合同时我还不认识苏佳,也没有收过他的钱。”尚林越说越愤慨、脸红耳赤的。
“肯定是他的律师出的主意,告一个是告,告两个也是告,不会增加诉讼费用;只要抓住其中一个,就不存在输官司的问题。”
“他妈的!我认为他是看到北区法院判决百姓药业集团补偿我们五十多万元了,才来搞这一手的。”尚林仍然无法平静下来。
常健再看一下材料,又想了想:“这个官司卫民蠃不了你。”
“哦!你给我说说看。”尚林有点惊喜的样子。
“首先,百姓药业集团起诉的案件,一审、二审都是卫民个人参加诉讼,而不是金牧公司,这次其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其次,卫民与茂盛公司合作的时间早于你,你从他那没有得过什么好处;第三,他所谓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
尚林心有余悸地说:“原来敲他、没有得到钱,不然我们就因小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