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法院开庭审理金牧公司与茂盛公司、尚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卫民和他的律师以及尚林、常健按时到庭,茂盛公司无人参加,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而卫民也主要是冲着尚林来的。卫民和尚林几乎没有言语,卫民的律师观点与诉状一致,常健也按原来的思路答辩,审判长对“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不表态,冷不丁地纠问“原告利用租赁的空地搭建厂房”是否违法或违章,这大大地触动了全体诉讼参与人的神经,卫民和他的律师担心的是本案,尚林、常健忧虑的是百姓药业集团上诉案。
关键时刻,审判长问:“百姓药业集团上诉案的二审判决出来没有?”
卫民的律师答:“没有。”
常健答:“应该出来了,去年年底上诉的,开庭半年多了,今年也快过去了,早就超期啦!法庭可以参考我们提交的一审判决书。”
审判长没有接过常健的话题,走完程序后没有当庭宣判。
休庭后,两个律师分别阅读庭审笔录,卫民和尚林继续辩论。
“卫厂长,你太不够意思了吧?”
“我听律师的,我们依法维权。”
“谁不依法呀?还讲不讲良心啦?”
“谁不讲良心?”卫民面子过不去了。
“你跟苏佳的事,怎么扯到我呢?”
“你们是合伙人,应该负连带责任。”
“谁合伙啦?我进来时看到你们正热乎呢!你一直偏向苏佳,今天他又不来,我怀疑你们串联起来算计我。”尚林说话已经有火药味了。
“北区法院处理百姓药业集团起诉的案件不是把你和茂盛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吗?你掌管石碑仓库的时间也不短呀!”
“你是看到北区法院判决百姓药业集团补偿我们五十多万元吧!我现在还没得钱,有本事你也反诉或者直接告他去呀!打劫我算什么?”
卫民息事宁人地说:“不争了,听候法院判决吧!”
尚林略占上风后还骂例了几句,但无实际意义,因为法官们已经走人,书记员一再劝说不要影响别人,曾经多次制止他们。
百姓药业集团上诉案久久没有结果,尚林有点按奈不住了,他老问常健怎么办?常健说:“按规定二审的期限是三个月,但是法院不大守时,其总有许多理由。现在,法官对律师没有当事人那么客气,口头上也讲为民、便民,你是当事人,不妨直接催问主办法官。”尚林只好亲自出马,主办法官开始说已经OK,判决书正在打印;第二次除了让尚林耐心等待以外,还建议他主动与上诉人联系协商解决,搞得他莫名其妙,又专门找常健分析研究。
常健感觉情况不妙了,他有些气愤:“这时怎么这样说话呢?”
尚林说:“法官说他是好心好意,对外不要讲是他的意见。”
“百姓药业集团是上诉人,你找他们无异于与虎谋皮,那会有好的结果。”
“不听法官的恐怕不行吧!不然我试试看。”
“这个案件还有茂盛公司和卫民,光你们两家怎么协商、调解?”
“法官说只要我们两家谈好了,他自有办法处理。”
“你作决定吧!如果真的要去,我可以给你几个方案。”
“好呀!我准备动用一些关系,直接找他们的法定代表人,你说。”
“一是要百姓药业集团给你三十万元补偿,别的你就不管了。”
“这是我的底线了,就怕他们不答应。你再说。”
“二是你顶替茂盛公司给他们付款,由你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
“这样做我有一定风险,百姓药业集团和苏佳也未必同意。”
“三是按目前的市场价格,由你和百姓药业集团签订一个新的租赁合同。”
“那些旧帐怎么办?”尚林最关心的是钱的问题。
“该是谁的、就由谁来承担,你如果能担下来、恐怕没人会反对。”
“我才不傻呢!”尚林已经明白常健的意思,接着他按目前的市场价格作出一个比较满意的预算,说这是一个上上策,也许百姓药业集团会同意。
常健很不乐观地说:“他们占着上风、未必会跟你谈判。这个姿态主要是做给法院看的,显示出你的诚意,如果能成更好!”
尚林带着常健的三个方案以及十二分希望,先是找了百姓药业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然后去中级法院汇报情况,请主办法官给他“备案”。
法官不接尚林的材料,如同那是汤手山芋一样,他说大家谈好就行。
又过了一段时间,一点动静也没有,尚林除了可怜巴巴找了百姓药业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外,再问主办法官;法官反客为主,催问他协商好了没有,让他把握机会,抓紧时间,不然后悔末及。尚林感觉问题严重了,急匆匆地要常健继续出主意。常健说:“你干脆投诉主办法官。”
尚林糊糊涂涂的问:“怎么个投诉法?”
“法院不是给了监督卡,你就填写超期不结案的内容寄回去。”
“那不是彻底得罪主办法官了吗?”
常健说:“得罪不得罪就那么回事了,我估计二审你蠃不了,长痛不如短痛,捅开这个脓包,为下一步留个伏笔吧!”
尚林无计可施,就照常健说的办了。
几天后,二审案件的书记员通知尚林去领判决书。领到十多页纸的判决书,尚林一筹莫展,他看不下去、也看不明白,只好请常健赶到他那里共欣赏。
二审判决书在关键之处是这样落笔:
“本院认为:关于尚林诉讼地位的问题。本案是百姓药业集团作为原告起诉茂盛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是百姓药业集团和茂盛公司,尚林与百姓药业集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在本案中不能作为被告……尚林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将尚林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此段文字与常健及上诉人律师的观点基本相同,有些令人鼓舞。但是,判决书作者的笔锋突然一转:
“尚林、茂盛公司在承租的场地上修建仓库未经出租人百姓药业集团同意,也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筑,现因承租人茂盛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尚林、茂盛公司有义务恢复租赁物的原状,因此,百姓药业集团要求茂盛公司负责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恢复租赁物的原状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尚林反诉请求百姓药业集团补偿其修建仓库的损失依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仓库由百姓药业集团继续使用,百姓药业集团补偿尚林、茂盛公司修建仓库的损失576930元欠妥,本院预习纠正。……判决如下:
“一、维持A市北区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A市北区法院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三、被上诉人尚林、茂盛公司在租赁场地内所建仓库由被上诉人尚林、茂盛公司负责拆除,恢复租赁物的原状;
“四、驳回被上诉人尚林要求上诉人百姓药业集团对其参与投资建设的仓库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662元,由茂盛公司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11054元,评估费10000元,合计21054元,由尚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8元,由茂盛公司、尚林各负担7369元。”
常健刚刚看完判决书,尚林的谩骂声跟着就发出来了:“他妈的!几个小钱还没有到手就化为泡影,还要我贴受理费、评估费,那我不亏大了吗?”
“二审判决认为你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你没得行使第三人的权利,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常健算的是法律帐而不是经济帐。
尚林愣了一下:“你是什么意思?”
“二审判决有明显的漏洞,包括超期的问题,你可以再审。”
“继续打官司要交钱吗?能扳得回来吗?”
常健坦然地说:“要花钱是肯定的,律师费用就少不了,能扳回多少很难说,毕竟决定权在于法院、法官。”
“我要考虑一下,还要征求老婆的意见。”
“好好考虑吧!你们最好多找几家律师所问问看,有没有人愿意打风险官司,反正我现在是不想冒风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