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白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不大正常了!原来常健没有留意此事,因为他的法律顾问合同第一个月刚过,叶远就把款打入他的银行帐户;第二个月的顾问费,仅迟几天也就到帐了。从第三个月开始,常健的顾问费跟随公司每月工资一起发放;在正常的情况下,应该是第四个月的15号、拿到第三个月的钱,依次推算。后来,变成20号、25号甚至月底才得上个月的钱。
据说,不是公司或叶老板没有钱,而是老板交待财务,一定要等营销部及收款员把当月该收的款收回来,才能发工资。换言之,如果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证明该收的款还没有收回来,就是营销部及收款员的责任。
但是,无论如何,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都要按时足额发放;即使公司财务方面没有现钱,也要及时地告诉叶老板,从他个人帐户上取款出来支付。也许是有过什么经验、教训,反正产业工人谁都不能惹。
公司的其他人员就对不起了!急等钱用的人、可以向财务预借,在当月可领工资的额度范围内,写份报告或者借条,办过借款手续后才能拿钱,发工资时再扣回来,公事公办、大家都不能嫌麻烦。
常健每月不是光靠那千把块钱的顾问费生活,可总觉得洁白公司这样做不妥,与《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的约定也不符,因此心里很不爽。但是,他不知怎么向叶远开口说,别人都没有意见呢!
关于洁白公司的用工制度问题,叶远也比较头疼,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行!如果正规地签订劳动合同,不仅要交“三金五险”等费用,财务上还不好做帐。安总说他可以对付做帐的事,主要考虑公司经营上的事情;用工制度问题,应该让法律顾问想办法。
常健建议叶远参照“多种经济模式并存”的理论,除了公司的中下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外,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的人员要严加控制;聘用高层管理人员时,尽量采取“合作”的名义,以签订协议书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一般员工,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办法来解决,不一定都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办社会保险的人数就少了。
叶远拿叶洪这个“兄弟”作试验,象安可一样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将双方的关系界定为“合作”经营,并给他一个“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至于其他员工,就由柯丽考虑具体方案。
柯丽首先要做的,是如何与十几个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她自己在内),她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拿回格式文本后,想把老板过去的优惠政策也柔和到书面合同中去,例如:
“为激励员工长期为公司工作,凡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从第十三个月起每月增加工龄工资20元;
“从连续在公司工作的第二年开始,员工可以享受七天的带薪休假,如不休假可折算发给工资;
“公司每年6-8月份发给员工50元/月的清凉饮料费;
“逢重大节日,发给员工慰问品或慰问金;
“公司不定期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员工住在公司统一安排的集体宿舍,免收住宿费。”
叶远说:那些做法,主要是针对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车间生产工人,如果管理人员也这样做,既有劳动合同的三金五险,又享受生产工人的优惠政策,就过份啦!公司的经济负担太大了!
常健诱导地说:“小柯,你现在是双重身份,一是你个人与公司签订合同,二是代表公司草拟与其他管理人员的合同;前者是个人行为,可以另外协商;后者是职务行为,你要帮公司把关。因此,我们要将两者分清楚!”
叶远不以为然:“标准是一样的,谁不愿干!可以离开公司。”
柯丽的小脸,马上一阵红、一阵白了。常健觉得叶老板没有理解他的用心,坚持认为自己的观点正确,但也不再吭声。
安可到洁白公司的初期,代表公司邻省的绿色环保公司签订了一份《锅炉改造合同》,将生产车间使用的燃油蒸气锅炉,改造成为由混合气化炉提供煤气的蒸气锅炉。事前,绿色环保公司做出的可行性报告,预测锅炉改造投资的费用是五万元人民币,改造后每年可结余费用十六万多元,收回投资所需的时间约6个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绿色环保公司提供混合气化炉等配套设施、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培训*作员;合同生效之日起,洁白公司支付定金一万元人民币,设备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后,经权威部门验收合格,在绿色环保公司的工程师离开前,洁白公司必须转帐支付四万元。
对于上述合同的履行,双方扯皮扯了很久。绿色环保公司将“混合气化炉”等配套设施、设备运来并安装、调试完毕后,开始是面临该由哪个“权威部门”验收的问题,后来是到底能够“结余费用”多少的问题。最后,洁白公司改用了其他设施、设备;除已付出的定金一万元外,叶远只愿再付两万元;绿色环保公司不肯,叶远要其将设备拉走并不打算付款了;对方便不再来人,但经常以电话、信函催帐。安可没有招数了,叶老板就让常健处理。
常健问:“叶总,这个事闹了那么久,你现在的底线是什么?”
叶远说:“我不想打官司,你最好能让对方把他们的机器设备拉走,我们再赔个万把块钱就算啦!打官司毕竟太麻烦。”
“我也不愿打官司,但不敢保证对方不打官司,只能尽力而为。”
常健详细研究有关材料之后,代表洁白公司给对方发了一份《关于解除“锅炉改造合同”的通知》,以其“可行性报告”不可行等为由,说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决定解除合同,限其七日内派人来处理,逾期后果自负。通知以邮政快件的方式寄出的第三天,叶远电话与绿色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确认其已收到通知,并作了录音。
七日的期限过后,绿色环保公司没有任何反应,叶远问常健怎么办?常健说:“不用办什么,时间拖得越久越没事。”
安可和叶洪都是洁白公司及叶远的“合作”对象,但俩人并没有结盟,而是水火不相容,这基本符合“三权分立”的原则。
安总负责考核叶洪等管理人员,同时还要叶洪考核他自己手下的人;叶洪回应安总:他们又不是管理人员,怎么个考法?安可答复:你看着办吧!反正你要管好他们。这样考来考去,大家都烦了。
叶洪说:“安总在小公司实施所谓的现代化企业经营模式,硬要对员工搞考核,就好比给穿草鞋的人配西装,让人难受。”
安可则对叶老板说:“我已经把公司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随便换哪一个人来当营销总监,都会比叶洪做得好!”
叶远对叶洪这个“本家”兄弟,比较知根知底,认为他有“愚忠”但能力又有限,属于红而不专,只能以恨铁不成钢的态度经常予以训戒。对于安可,叶老板还抱有幻想,以为“三师”尚有潜力还未充分挖掘出来,仍有利用的价值,因此对他基本上是言听计从,甚至百依百顺。
根据安可的建议,洁白公司又开始从网上招聘专业人才。即将到公司接替叶洪工作的职业经理人叫卢颖,三十岁左右的一个少妇,据说曾在好几个单位做过营销工作,生小孩后便在家休养,此次准备把“断奶”的幼子交给公公、婆婆管教,重新“出山”干事业。对于这个女强人,叶远很看好,他认为能干的女士搞营销,比男人更有优势,她既能够顶替叶洪,也可以取代安可;如果那俩个家伙还识好歹,并愿意在公司继续干下去的话,就用卢颖再搞一个新的项目。这简直算是“一箭三雕”的绝招!只是要有一个试用、过渡期间,怎么样安排女强人?叶远还没有想好,他有心给卢颖一个好的平台,又不准备让叶洪、安可很快就产生误会。于是,叶老板向顾问讨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