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常健被顾问单位的事情搅得焦头烂额之时,律师所给他分配一个需要异地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说是按有关规定轮派到的法定任务。
常健当即给尚老板和叶老板通报情况,说明最近要出差。
尚林很在意,他焦虑地说:“老常,你出差的时间很长吗?我的案件法院还没有开庭呢!可千万不要影响这个头等大事呀!”
叶远好象无所谓,或者说很通情达理,他说:“法律顾问嘛!顾得上就问,你又不是做我的独家生意,有事就忙你的去!什么时候有空闲,你就到公司来看看,反正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情,翻不了天!”
常健对两个顾问单位曾经作过比较:一个是大公司、小生意,一个是小公司、大生意;一个主要是内部矛盾,一个主要是外部矛盾。
洁白公司是生产、服务混合型企业,有十几台汽车、上百号职工,其生产一套产品(套装消毒餐具)卖价不到一元钱;尚老板的旺旺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仅仅十几号人马,其经销的白酒、红酒、黄酒、清酒价钱却很贵。由于它们都是做餐馆、酒楼的生意,常健想把两者串联起来“互动”一下,体现法律顾问的作用,可是有意栽花花不发,一直未能连接上。
洁白公司的内部矛盾,主要是劳资纠纷,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是叶老板起着主导的作用,法律顾问的作用不是很明显。
尚老板的外部矛盾,主要是与合作伙伴、客户的纠纷,例如与茂盛公司、永利糖业公司、百姓药业集团、白杨淀粉公司等单位的矛盾,那些对手的规模比旺旺公司大得多,而梁宪、二百五、郑彬等人的资格、资历又比不上常健,这种“不对称”的斗争,有时让人感觉别扭。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任务,最多也就是一宗平本的生意,常健不接也不行,他只好以此来调剂一下自己的职业生活。
第十五合伙律师所的内勤小杨对常健说:要办的是一个二审刑事案件,上诉人关押在R市看守所,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他死刑,他上诉到省高级法院;由于上诉人在二审阶段没有请辩护人,高级法院就指定省法律援助中心委派律师给他作辩护,援助中心没有多少公职律师,就轮流给省直辖的律师所派遣法律援助任务;办理这个案件,要去R市会见上诉人,如果“二审”安排在R市开庭,届时还要再去;差旅费用由承办律师自己预支,结案时到援助中心实报实销,如果自己开车去,还可以多开点油票报帐。
常健刚做律师之时,律师事务所曾经分配“指定辩护”的案件给他办,使他能够自由地施展才华,并且尽快熟悉业务。那个时侯,还没有“法律援助”的说法;审案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指派当地律师出庭辩护并支付相应的劳务费(虽然比正常的律师收费低得多,但毕竟还有一定的收入)。因此,“指定辩护”是新律师的重要案源。
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初期,有过“经费”无着落或律师自掏腰包的情况,常健还遭遇过很搞笑的案例。一次,刚成立不久的省法律援助中心分派了一件法律援助任务,是上诉人关押在外地并需要去会见的案件,说明将由高级法院支付差旅费。常健办了手续到高级法院后,法院方面说差旅费应该是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常健阅卷完毕回头再找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的人说:“岂有此理!我们哪里有这个经费?他们不给钱你就不办了!有什么问题由我们来扛,没你的事啦!”一个多月后,常健却接到于接到高级法院寄给的判决书,上面照列他为“二审”的辩护人。常健既没有参加开庭,也没有提交辩护词,甚至没有见过当事人,觉得自己对“辩护人”的称号受之有愧,根本未考虑到这是两个单位扯皮的结果,也是“法律手续”的需要。
后来,法律援助制度逐步走上正轨了,由于经费有了保障,又一度成为部分律师的香饽饽,常健一直未能亲自尝试过。
接到法律援助任务通知的当天下午,常健去省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法律援助中心的小王对常健说:应该是律师事务所的内勤人员来办理,下不为例!作为具体承办的律师,拿到初步的材料后,要主动与高级法院的承办法官联系。其他事项的说法,与律师所小杨交待的差不多。
常健从法律援助中心出来,便转去高级法院刑三庭再办一次手续,领到一份R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还查阅了案卷材料。
上诉人名叫柯帅,本次作案时不满十九岁,其在十五岁、十七岁的年龄段,曾经两次被判刑进未成年犯管教所改造,已经属于“累犯”了,与其同案有三人,其中一人和他一起抢劫并杀死被害人,另外两个帮他们窝藏赃物。一审法院开庭时,当地一个叫韦壮的律师为其辩护。
常健记得:早几年韦律师想到A市发展,曾经找到第十合伙律师事务所,当时与其聊了半天,不知什么原因他最终未能过来?而这个案件他没有跟进也有点疑问?常健打算要找适当机会,向韦律师问一问情况。
长期以来,常健基本上是为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服务,很难得到为国家(机关)效力的机会;为了能够顺利地完成法律援助任务,他安排第二天出“公差”去R市。同时,常健觉得自己开车太累,又不想占公家的便宜,就打算坐班车去,认为“实报实销”已经不错了。
近年G省的道路交通建设方面搞得不错,几乎每个地级市都通了高速公路,从A市到R市是五个小时左右的车程,来回一趟连办事,满打满算一般要两天时间。常健上午坐车、中午到,当天下午很顺利地找到了韦律师。
R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只有五个人,租赁的办公场所破烂不堪,不过韦壮本人倒是很热情。也许那天韦律师有空闲时间,他不仅乐意回答问题,还主动介绍有关情况,与常健“痛快”地交流了一番。
韦壮对常健说:小地方留不住人才,要不是当上律师所的主任,他早就到A市发展了;柯帅的家乡更是贫穷落后,名义上是R市的郊区,实际上是个穷乡僻壤小山村,正所谓是“耕地靠牛、点灯靠油、娱乐靠球”的山沟;不少人是因为贫穷而去偷、去抢,人家大都是跑到富裕的外地作案,柯帅是兔子专吃窝边草,几次犯事都是在本地;那个被害人也真是,开辆几万元的新车到野外钓鱼,柯帅他们就以为是大富翁;柯帅在家里是唯一的男孩,从小就被骄惯了,案发后父母亲砸锅卖铁、东拼西凑拿了两万元到法院,说要赔偿给死者家属,希望能给柯帅留条命;可人家有条件讲,说钱数太少了,谅解是不可能的!如果要钱还要命,否则宁可要命不要钱!这钱至今还存在法院;一审阶段只收他们千把块钱的律师费,办成这样无法再跟进了……
韦主任滔滔不绝讲了许多,让常健回忆起一次出差在火车上见到的事:列车员推着售货小车过来叫买方便食品,声称本次列车没有餐车,一些旅客提出至少应该有个快餐,并抱怨说想吃顿热饭都不行;一个农村人模样的青年,默默地从包袱中取出几根黄瓜充饥,他戴副眼镜、斯斯文文,脸上没有多余的肉,而且明显看出其长期营养不良;大家见状都不大吭声了,列车员则继续说:红军长征只有草根树皮吃,现在方便面冲开水也不错嘛!五块钱一盒,要吃就掏钱啦!常健心想:那个年青人恐怕连方便面都消费不起,这与许多青少年的反差太大了!可是,不见得穷了就偷、就抢吧!
常健见过韦壮之后,又到R市看守所会见柯帅,一见面就问清楚他是否同意二审法院的指定辩护,并介绍了自己的身份。
柯帅说:“家里没钱请律师,有法律援助当然好!”
交谈中,柯帅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称其在关押期间检举揭发别人的问题,有立功表现,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
常健问:“你的年龄比同案还小,怎么是你为首做这事。”
柯帅愣头愣脑地答:“我被判过两次刑,在道上比他们资格老。其实也是一时糊涂,有些事是从网上学的,别人教的……”这家伙长得一副帅哥、靓仔的模样,据说从小家里就宠他,在外也蛮招人喜欢。没想到他第一次是偷盗,第二次是打架,第三次则把过去的“武艺”综合运用了。
据说案发的那一天,柯帅和“友仔”为了找钱花,突然盯上一个开车到荒山野岭钓鱼的中年男子,他们一前一后拦住人家“搜查”遭遇了反抗,就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乱剌、乱捅,直到把受害人杀死。然后,他们劫取财物、焚尸灭迹,将抢来的汽车交给朋友去销赃,便若无其事的该干啥、还干啥,被捕时竟然脸不变色、心不跳的,简直是完全丧失了人性。
常健和柯帅谈话约一个小时,最后让他继续好好地反省。并且说:在法庭上要有认罪、悔罪的表示,律师只能尽职尽责去辩护。
柯帅“抢劫”一案,因为是青少年的共同犯罪,常健认为涉及的问题有许多方面,他至少要考虑三个问题:
首先是“教育”的问题。柯帅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其家庭是怎么教育的?学校是怎么教育的?他在社会上又受到哪些不良的影响?其被判刑进到“未成年犯管教所”之后,两次教育改造的效果如何?是没有教好、还是越教越坏?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之时,有关部门对其又是如何“综合治理”的?能把原因往这个方面去推、以减轻其责任吗?
其次是有无“精神病”的问题。曾经有相关资料称道:有些人天生具有犯罪倾向,而且从面相上就可以看出来。柯帅“一表人才”的相貌,怎么看都没有凶神恶煞的样子,可他为什么屡教不改、变本加厉,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持刀杀人就跟宰个鸡差不多了!毫无恐惧的心理,也无后怕的感觉,是否要给他做精神病的鉴定?
再次是如何“惩罚”的问题。有关部门提倡对青少年犯罪要采取“教育、改造、挽救”的政策,可柯帅已经两次判刑,这次又弄出人命,教育显然失效,改造没有成功,还有挽救的可能性吗?一审法院否定了立功表现问题、判其死刑,二审法院凭什么给他改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