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程序
黎民2015-10-27 13:552,927

  宾明又来找常健搞“法律咨询”啦!其亲戚的事早就不了了之,这次是自己的事情:他在A市兴中区的房子、是早几年买下的民宅;前年城区政府通知准备搞拆迁,一个名叫焦富的老人说可以帮运作置换成一大块宅基地,收取了“手续费”十二万元;至今宅基地没有得到、房子也未拆迁,神秘老人则百般解释、借故推托,其承诺还款一直没有兑现……

  宾明带来焦富手写的一张字据:

  “还款日期。

  “本人焦富,在本月30日还给宾明现金十二万元,保证按期还款。

  “还款人焦富“201X年4月16日”

  常健看了以上过期没有兑现、而且不伦不类的字据,认为宾明要抓紧催款,或让对方另写文书,收集材料、准备打官司……

  宾明若有所思走了。

  一周后、宾明带其他材料来找常健帮“研究”一下,其中有:

  (一)2011年5月10日焦富出具的一份委托书,内容是“……全权委托好友宾明代我处理我承包的兴中区政府农场场部和周边的五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别人使用。另外还有差路的(那儿五队)已落脚的180平方租用地转给别人使用权……”

  (二)2012年7月7日焦富与宾明签订的两份《出让住宅协议书》:

  其一,甲方(焦富)把“那儿五队”的住宅长10米、宽11米(占地面积110平方米)的住宅两层房所有权出让给乙方(宾明),乙方支付总金额人民币十万元;双方签字协议生效后,乙方首付给甲方人民币/元,甲方将住宅所有权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将办理好的《土地使用证》及《准建证》交付给乙方后,乙方付清余款二十五万元给甲方,本协议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其二,甲方(焦富)把“那儿五队”的住宅(占地面积180平方米)的住宅地出让给乙方(宾明),乙方支付总金额人民币十万元;双方签字协议生效后,乙方首付给甲方人民币/元,甲方将住宅所有权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将办理好的《土地使用证》及《准建证》交付给乙方后,乙方付清余款二十五万元给甲方,本协议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常健注意到:以上两份协议的金额计算都有问题。

  (三)2012年8月26日宾明与马超、龙武分别签订的两份协议书:

  其一是《出让住宅协议书》,甲方(宾明)把“那儿五队”的住宅长10米、宽11米(占地面积110平方米)的住宅两层房所有权出让给乙方(马超),乙方支付总金额人民币八十八万元;双方签字协议生效后,乙方首付给甲方人民币八万八千元,甲方将住宅所有权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将办理好的《土地使用证》及《准建证》交付给乙方后,乙方付清余款七十九万二千元给甲方,本协议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其二是《出让住宅基地协议书》,甲方(宾明)把“那儿五队”的住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的所有权出让给乙方(龙武),乙方支付总金额人民币六十六万元;双方签字协议生效后,乙方首付给甲方人民币六万六千元,甲方将宅基地所有权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将办理好的《土地使用证》及《准建证》交付给乙方后,乙方付清余款五十九万六千元给甲方,本协议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常健注意到:后一份协议的面积及金额计算也有问题。

  第二次看宾明的材料,常健认为他被人诈骗了、同时他也欺骗人了,问他报案没有?被人控告没有?宾明答:还没有报案,也没有人控告他。

  常健给宾明分析一通,并提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要他认真考虑。

  第三次宾明来找,又拿来了一些“新的”材料;常健一直没有收留宾明的材料,得知他尚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简单看过就让他尽快找公安机关去。

  常言道:事不过三。第四次宾明再来找,常健就不太耐烦了。

  宾明可怜巴巴地说:“我已经给派出所报过案,马超却在南区法院起诉我。”

  常健只好问:“你手上拿的、都是些什么?”

  “法院邮寄来的起诉材料。”宾明边说、边递给常健。

  常健看过一遍后,问“你向派出所报案的回执呢?”

  “没有呀!他们没给我。”

  “你找他们要,那可是重要凭证。”

  宾明接过常健递回的材料,说:“好!我马上去找他们。这材料你看……”

  “拿到报案的回执、再一起复印给我吧!”

  “到时我打电话给你。”宾明屁颠屁颠地走了。

  宾明第五次来找常健时,基本材料都拿来了,其中有:

  1、《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是马超请求法院确认与宾明签订的《出让住宅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88000元;2、五份证据,包括《出让住宅协议书》、《准建证》、《建设(住宅)用地许可证》以及记录不全的“银行转帐明细表”等等;3、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常健看过材料后说:“马超起诉你,龙武会不会模仿他?”

  “不会的!龙武和我有亲戚关系,而且知道我确实被骗。”

  常健懒得多费心思,又问:“你打算怎么办?”

  “想请你代理出庭,我不想和马超纠缠了。”

  “你要到律师所办个手续,我才能给你代理。”

  “我知道。下午你在办公室吗?我去办手续。”

  “你去吧!我在不在、没有关系。”常健不愿意跟宾明、华丽讲价钱,打算回避那种场面,并且他不太相信宾明会痛快去交律师费。

  当天下午三点多钟,宾明给常健打电话:“兄弟,我到律师所有半小时了,没有人给我办手续!你是不是给谁发个话呀?”

  常健有些意外了:“你到了、就直跟接待人员说嘛!你也算是熟人啦……行、行,我马上给小华说,你待会就同她办吧!”

  办过委托手续后,常健为宾明草拟《民事答辩状》,主要内容是:

  为马超所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人于8月13日收到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因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所述“事实”不完全属实,本人特作答辩如下:

  一、焦富于2012年7月7日与本人签订《出让住宅协议书》之后,原告父亲马飞主动要求本人将焦富“出让”的住宅转让给其,并按焦富的“格式”打印、由马超于同年8月26日与本人签订新的《出让住宅协议书》。

  二、由于本人未付够款额给焦富(且“过户”手续须由其办),本人的农行卡被焦富掌控,本人根本没有收到原告方支付的款项。

  三、本人名下的《准建证》、《建设(住宅)用地许可证》已被焦富拿去换成马超的名字,本人曾经带马超等人去找焦富“算帐”,马域超等人也单独找过焦富追债。

  四、本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原告,并且已于今年7月31日向公安机关控告焦富、目前仍在等待处理。

  综上所述,希望法院中止本案审理,或者由原告追诉焦富,或者驳回原告对本人的诉讼请求。

  开庭时,马超和父母、亲戚、律师来了一帮人,一个法官按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被告方面也就常健一个代理人。

  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2、若无效,各方损失应如何计算?3、其他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原告律师在举证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夹带了一份要求公安机关对宾明立案的《控告书》让常健看到。本来,常健对于记录不全的“银行转帐明细表”、不准备认可,考虑到宾明对其完全认帐,为避免麻烦,也就认了。

  常健认为: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只有找到焦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希望法院中止本案审理,或由原告追诉焦富,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定程序走完后,法官没有宣判,只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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