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完庭后,在律师们的扯谈过程中,毛料“很好意思”地曝料:其本人是请求人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杨义与电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合伙”纠纷等等。
按规定,毛料不应该充当(本仲裁案件)被请求人的代理律师;按道理,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不应该发生“诉诸公堂”的局面;按惯例,这个案件也不应该搞成这样的结果!因此,毛料的言行又引发“众怒”了,连其选定的“边裁”雷达在内,大家都认为他实在是做得太过分,不可思议!
过两个月左右,仲裁委小张通知常健去签《裁决书》,裁决的内容是:
1、被请求人电科公司向请求人德行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30000元。
2、被请求人电科公司向请求人德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2倍算至本裁决书确定被请求人履行债务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3、被请求人电科公司向请求人德行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利息(以欠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算至本裁决书确定被请求人履行债务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4、本案仲裁费7441元,由被请求人电科公司承担(该费用请求人已经预交,由被请求人电科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人)。
常健大概看过《裁决书》,便痛快地签上自己姓名。
又过两周之后,常健再次接到仲裁委小张的电话:“常仲裁员,我这里有两个案件,主任指定你为独任仲裁员,计划明天上午九点开庭,您看怎么样?”
常健受宠若惊:“独任仲裁两个案件,我没听错吧?”
小张说:“是两个有关联的小案件,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想要仲裁委出调解书,我基本上弄好啦!主要是走个程序。”
话虽这样说,可常健仍然很重视:“我要拿材料看一看吧?”
“可以呀!您什么时候过来呢?”
“现在快到下班时间了,我尽量赶过去,你能等等我吗?”
小张说:“没有问题,我等您。”
常健匆忙赶了过去,他把一袋文件带回家后,发现只是两个人递交的材料,无被人的答辩或举证材料,也没有和解协议之类的文书;虽然他相信小张,仍抓紧时间认真研究一番。
A案请求人朱婷的请求为:1、裁决被请求人(牛军)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2、裁决被请求人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月息2%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本案仲裁费由被请求人承担。
请求人朱婷提出的事实理由是:双方经他人(骆棉)介绍认识,被请求人以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借款(人民币)8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三个月;还款期届满被请求人一再拖欠不还本息,“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希望被告在收到被诉通知后能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行为,及时归还尚欠借款”。
请求人朱婷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3、被请求人牛军签署的收条(朱婷收执)。
B案请求人骆棉的请求为:1、裁决被请求人(牛军)支付居间服务费14400元;2、本案仲裁费由被请求人承担。
请求人骆棉提出的事实理由是:经人介绍,被请求人以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朱婷借款(人民币)8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双方就此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被请求人每月支付居间服务费1600元。被请求人一再拖欠不付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希望被告在收到被诉通知后能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行为,及时付款”。
请求人骆棉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双方当事人与朱婷共同签订的居间合同;3、牛军与朱婷签订的借款合同;4、被请求人牛军签署的收条(朱婷收执);5、被请求人牛军签署的借条(骆棉收执)。
常健注意到:两个案件仲裁的时间都是2月10日,被请求人都是牛军,材料基本相同(只是B案多出几份文件),应该是同一个代理人经办,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希望被告在收到被诉通知后”这些法院诉讼材料的字句,竟然重复地反串在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身上,可见执笔人有点马虎。
《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常健不大明白:当事人既然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什么不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者撤回仲裁,而是要求仲裁委出调解书?
据说近年仲裁案件倍增,仲裁委工作人员忙得不亦乐乎,特别需要仲裁员们配合工作,因此偏爱“召之能来、来之能战”的老手。
第二天上午,常健提前去了仲裁委,他告诉小张《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她找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来看一下,并向主管领导请示:这两个案件到底是搞裁决书、还是调解书?
在小张去请示领导的过程中,常健在“审理部”认真看过两份内容差不多的《和解协议》,他注意到以下情况:1、协议签署的时间都是3月18日;2、被请求人牛军同意支付的金额、高于两个请求人的请求数额,且双方明确同意由仲裁委“作出调解确认”;3、稍许有利于被请求人的是付款时间为“4月30日”、至今还有十多天的期限,尚未确定谁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常健不清楚当事人为什么签署《和解协议》十多天才找仲裁委出调解书。
十分钟左右,小张回来了,声称领导指示要尊重当事人意愿、搞调解书。
接着,两个请求人的代理律师带被请求人牛军来了,而请求人都没来,牛军没有请代理人。常健和小张以“简易程序”开庭,按仲裁委案号的排列,先B案、后A案走程序,代理律师表态同意由两个请求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其他内容按“和解协议”载入笔录、打印《调解书》,个把钟头就结案了。
虽然常健签署的仲裁调解书很快就发生法律效力,他却没有找到当“法官”的感觉,甚至还有点稀里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