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健办理律师歇业手续两年多后,一天上午、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年轻女子的电话:“请问是常仲裁员吗?”
常健差不多已经忘记自己是谁了,过了几秒钟才有所反应:“是呀!我就是,你有什么事呢?”
“我是仲裁委员会的小张,主任指定你担任一个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员,我们计划下周二上午九点开庭,你安排得过来吗?”
常健在“八小时内”基本上是闲得无聊,因此干脆地回答:“行。”
小张问:“你什么时候来领案件材料呢?”
常健考虑如果现在坐公共汽车去、恐怕要超过上午的下班时间了,就说:“下午吧!我下午大概两点半钟过去。”
“你知道我们办公的地址吗?”
常健反问道:“不是在建委大厦十二楼吗?”
“我们又搬回市政府这边了!不是原来那个地方,而是政府大门对面的2号大院,和纪委同在主楼里,进来要出示证件、不能停车。我们在第三层。”
“知道了,我不开车进去。”
常健从第二届仲裁委员会起、受聘为仲裁员至今,当初驾驶的私家车曾经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办过一个《通行证》、可以出入“四大班子”的几个大院。后来,市政府更换《通行证》、不再给仲裁委仲裁员“特权”了。再后来,常健处理旧车、未买新车,他已经没有停车的后顾之忧。
下午近三点时分,常健持仲裁委发给的《仲裁员证》来到市政府2号大院,门卫看过证件后说:“这证已经过期了。”
常健拿回证件又看了一下,怏怏地回答说:“我很久没来啦!这个证确实超期了,待一会我让他们补办个手续吧!”
门卫不再言语,挥挥手便让常健进去。
常健与小张是第一次见面,接过她倒的茶水,简单聊了几句,又接收案件材料之后,就把《仲裁员证》递给她说:“小张,这个证是有期限的,现在已经超期了,你们再补签一下吧!不然我进出不方便。”
小张笑着回答:“我们正在搞第四届仲裁委的新聘手续,准备换发新证,你们暂且用律师证代替吧!以后大家再统一办理。”
“我办了歇业手续,律师证已经交回司法厅,无可替代呀!”
“那我得去请示领导,请你坐等一下。”小张是个长副娃娃脸、大约二十几岁的小姑娘,对人很有礼貌、办事也认真。
过十分钟左右,小张把补签有效期的《仲裁员证》交给常健,并说明这是领导破例了。常健回应道:“我目前不做执业律师,保证干好仲裁员的差事!”
常健回家之后,很快就把案件材料看过一遍;接着,他猜测自己在本案充当什么角色: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
按规定,以普通程序审理的仲裁案件,由请求人选一个仲裁员,被请求人选一个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一个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以简易程序审理的仲裁案件,则是双方共同选定一个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就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就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闹了纠纷、便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往往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以前,常健都是担任“边裁”角色、由一方当事人挑选,此次荣获“主任指定”了,当属于重任上肩。因为首席或独任仲裁员要主持庭审活动,还要草拟裁决书等等。
这个案件看似简单(其实并不简单):请求人的请求事项为:1、被请求人应向请求人支付所欠货款230000元;2、被请求人应依法向请求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375元;3、仲裁费用由被请求人承担。
请求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请求人(德行公司)与被请求人(电科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请求人向被请求人销售电缆,双方约定货到付款。两份合同请求人已于去年9月履行完毕,交易总金额为230000元;被请求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2年7月8日、8月12日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电科公司除委托代理人杨义签字外,加盖了公司印章;2、《欠条》两份,签字人为杨义,其中:一份写明了还款的期限,一份注明了杨义的身份证号码。
被请求人没有书面答辩意见,但提交了两份与请求人一致的《买卖合同》、作为己方的证据材料。
常健不好意思问小姑娘(小张)自己是首席或独任仲裁员,估计人家也要保密,只能提前做好功课,认真再看材料,并拟出争议焦点……
星期二上午九点未到,常健就提前去了仲裁委员会的“审理部”,他见小张仍无任何表示,就试探着问道:“小张,仲裁庭还有谁呀?”
小张答:“首仲是韦壮,被请求人选定的边裁是雷达。”
常健如负重释,才知道请求人未选择仲裁员,仲裁委(主任)算是为其指定他了,自己并没有挑什么重担,还是作“陪审员”啦!
十几分钟后,请求人的代理律师黎地带着两个人来了,据说一个是卖方的委托代理人南边、也作为请求人的出庭代理人;另一个是买方的委托代理人杨义,准备作为“第三者”、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被请求人的代理律师毛料也按时到庭了,他似乎跟先来的几个人都很熟。
韦壮和雷达先后迟到,他们都是以律师的身份兼任仲裁员,一进门就先给大家解释一番:小车不给开入大院,因此要到处去找停车地方。
总而言之,仲裁员迟到的理由充分,跟法院法官不守程序、当事人律师要守程序的“潜规则”差不多,不能绝对攀比!
正式开庭之前,韦壮“闲聊”了一会儿,他说明:杨义作为第三人不符合规则,不准许其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因为仲裁委有新来的书记员要“实习”观摩庭审活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公开开庭审理;如果公开开庭,杨义也可以旁听。黎地和毛料给韦壮“顺水人情”、同意公开审理。
开庭过程中,毛料撤回庭前的证据材料、即两份与请求人一致的《买卖合同》,辩称:不认可杨义的代理行为,不排除杨义跟请求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对于请求人的举证,毛料(代理被请求人)发表的质证意见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有异议。
韦壮和雷达以及黎地都很气愤,不知是谁突然提议杨义应该做为证人出庭作证,马上又被韦壮以其“已经旁听庭审”为由否定了。
杨义不仅不能作为第三人、还不能作为证人出庭,完全失去“专程前来”的意义;“公开开庭”本来是给仲裁委新来的书记员实习观摩,结果有点“现丑”了!韦壮只能尽力调控局面,常健从中悟出可能有些名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