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罪当诛
上昆仑2024-08-27 20:191,494

  戌时三刻,宁国县衙三省堂,烛火荧荧。张知县、徐大人及徐俊共议王二之案。

  徐大人曰:“吾等方审王二之时,彼言杀人埋尸之案,受害者乃刘草儿,嫌犯为张三。此间可有此案之档案与线索乎?” 徐大人之忧,恐王二以已立案之案以乱视听。

  张知县拨弄文牍而问:“案发之地何处?”

  徐俊观王二之笔录而曰:“案发于西津镇双溪村,时为去岁六月十五日夜。”

  “去岁六月十五日夜,西津镇双溪村。” 知县念念有词,查阅档案记录。

  一刻钟后,徐大人与徐俊皆饮尽茶水,而张知县于文牍中未得此案之信息。

  徐大人凑至知县前问曰:“无相关记录乎?”

  “无。” 张知县无奈应之。

  “观之,王二所言之案确未立案。那可有刘草儿女子之失踪案?” 徐大人先肯王二揭发之案,然需确有刘草儿此女且已失踪。

  “善。” 张知县应而续查。

  于此际,徐俊凑而言曰:“张知县,吾忆王二言此女乃自罗溪村来此做工者。”

  “并查西津镇之张三。” 徐大人嘱之。

  “善。” 知县应而翻西津镇户籍档案,未几寻得张三之档案。

  徐大人即凑来观之,记录示张三之信息:张三,生于嘉靖三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身高五尺八寸,家中三子,上有二兄。曾数年乡学,后务农,乃安分之人,未尝有犯罪之录。

  “依理而言,张三不应为此等恶事。” 徐大人惊而呼。

  “诚然。” 张知县亦惊愕。

  “此中必有缘故。” 徐俊凑而言。

  徐大人未接徐俊之语,而谓张知县曰:“张知县,将王二之案卷予吾观之。”

  “善。王二之案皆吾经办,档案未归档,吾即寻来与汝查阅。” 张知县言罢,拉开书桌抽屉,取出一档案袋,递与徐大人曰:“王二之档案尽在此,徐大人细观。”

  徐大人翻开王二之档案,张知县于旁曰:“此王二,天生不安分者。十岁有盗抢之举,为商铺老板送县衙;十四岁与人群殴,几致一少年亡;十八岁因偷盗入狱,服刑三年;二十三岁、二十七岁先后因盗窃罪入狱;去岁三月释,十月因杀人碎尸案擒获,今判死刑。” 因王二之案系知县独办,故对王二之犯案履历甚明。

  “此恶徒死不足惜!” 徐俊曰。

  “王二此杀人碎尸案究竟如何?” 徐大人见惯恶徒,唯重案件,欲将罪犯绳之以法。

  徐大人欲知王二杀人碎尸之由,盖王二前犯皆为盗窃罪,何忽至杀人碎尸,此心理之变甚速,故必明此案。

  张知县翻档案而曰:“事如此。王二去岁三月出狱后,至其堂兄王大纺织作坊做事,然非正经之人,未几便外厮混。后常赌博,因囊中羞涩,遂借高利贷。放高利贷者屡索其款,王二力不能偿,常遭殴,数被打得难立。于是心生邪恶,欲杀放高利贷者。九月二十八日夜,放高利贷者复索款,言若不还,便砍其一指,一日砍一指,直至还款。王二积怒,放高利贷领头者又言狂语,王二忍无可忍,出锋利匕首与之拼斗。或王二真被逼急,又或那几人太弱,数回合后小弟皆被砍逃,唯留领头者持刀与王二对峙。然领头者亦非王二敌手,毕竟彼时王二已杀红了眼。最后领头者身中百余刀,当场殒命。即便如此,王二亦未放过领头者,以匕首分其尸,直至肢解破碎。后野猫野狗叼尸块,惨不忍睹。再后为附近村民见尸块,报案。此案件极惨,于当地影响甚恶,致附近村民夜间不敢出。十月十五日王二于临县山村擒获,今判死刑。”

  “依理,王二属遭迫害无奈之反击?” 徐大人问。

  “明面观之是也,然其反击过暴,乃至碎尸,凶残之度令人发指,故判其死刑。” 知县曰。

  依张知县所述,合当时之景,徐大人觉王二为遭迫害后之反击,此无可议,然无须碎尸。此中王二内心定然生心理扭曲,又或此前王二有杀人经历方如此残忍。然王二前犯之案多为盗窃,未涉杀人,此中似缺一环,究竟为何?

  “明日,吾等拉王二去埋尸地指认,并行相关之查。” 一向沉稳之徐大人面此案件,内心亦有波动。

  而更奇者乃关于刘草儿之档案,张知县遍翻未得,不知何由?如此观之,彼等明日确要至西津镇察一番情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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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罪影之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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