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宪法的第二部分是对附庸国权利的规定,附庸国在地位上等同于奥斯曼帝国的殖民地,属于奥斯曼帝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
奥斯曼附庸国土地上的人民获得荣誉奥斯曼国民的身份,在通过特定的考试后,允许附庸国国民成为真正的奥斯曼帝国国民。
同时,附庸国国民也可以方便的进入奥斯曼帝国,他们在奥斯曼帝国国内会受到与帝国国民同等的待遇,但是不享有政治权利。
总的来说,帝国宪法的第二部分就是些关于国民身份的条例,而这部宪法的重头戏终于在第三部分才出现。
“宪法的第三部分涉及帝国政府、帝国议会和帝国法院,预备立宪委员会参照法国的三权分立原则,分别赋予帝国政府行政权,帝国议会立法权以及帝国法院的司法权。”
米德哈特详细向穆拉德介绍帝国宪法第三部分的内容。
“首先我们会以桑贾克(县)为单位划分选区,桑贾克内每拥有十万人即可在议会中拥有一个席位,不足十万人的不产生席位。”
“在完成议会的议员选举后,接着便由帝国议会选举帝国政府的首相,选举胜出的首相在只有得到陛下您的任命后,才能够上任成为帝国政府的首相。”
“随后,帝国政府的首相才能够组件新一届帝国政府,新一届帝国政府的内阁成员全部由首相任命,行省总督也由首相任命,但是任命必须得到苏丹陛下的许可。”
“在帝国的地方行省上,地方行省不得组建议会,行省内的官员一律由行省总督任命,但是行省总督在任命桑贾克一级的官员时,必须上报帝国政府并且得到帝国政府的批准。”
“地方行省虽不得组建议会,但是地方行省必须建立一个代表民意的顾问委员会,这个顾问委员会既向行省总督负责,也向帝国政府负责。”
按照这种制度,奥斯曼帝国采取的是选举和任命官僚的双重模式,在国家层面采取选举制,在地方上采取任命制。
而地方行省上的顾问委员会,就是预备立宪委员会用来限制行省总督权力的。毕竟地方行省没有议会,总要想个办法制衡一下。
地方行省总督做大的风险一直伴随着奥斯曼帝国,最近的就是埃及行省。虽然现在奥斯曼帝国已然强大起来,但是帝国中央一直没放松对地方做大的提防。
“最后就是帝国法院,预备立宪委员会决定统合帝国内的所有法院,建立单独独立的世俗司法体系。”
“在帝国首都会建立一座帝国法院,帝国法院内会有九名最高法官,九名最高法官由帝国议会提名苏丹陛下任命。帝国法院对帝国法律拥有最高解释权。”
“帝国法院之下,每个行省内还会建立高级法院,桑贾克内建立中级法院,桑贾克下属的社区和村镇建立低级法院。”
“不过,考虑到帝国的现实情况,低级法院暂不在帝国境内推行,社区和村镇的法院依旧以宗教法院为主。”
世俗法院体系就是对伊斯兰教对奥斯曼帝国法律垄断的再一次进攻,按照米德哈特的规划,上层法律将会彻底和宗教法庭说再见。
而广大的基层法律,米德哈特还是把它留给了伊斯兰教,一是改革要循序渐进,分次剥夺伊斯兰教的司法权,远比一次剥夺伊斯兰教的司法权受到的阻力要更低。
另一个原因是想要把低级法院铺满奥斯曼的基层,其中要增加的支出将会是天价。这个时候适时的妥协,利用伊斯兰教基层现有的宗教法庭来临时代替低级法院,可以为帝国政府节省一大笔资金。
“陛下,以上便是预备立宪委员会初版宪法的主要内容,您看看有什么需要改变和增加的内容?”
米德哈特介绍完初版宪法的主要内容,摆正姿态向穆拉德问道。
经过米德哈特的这番介绍,以及穆拉德对初版宪法草稿的翻看,穆拉德大致对预备立宪委员会制定的帝国宪法有所了解。
穆拉德自己的权力在这本宪法中得到了完全的保障,光是这一点就足够让穆拉德对这本初版宪法满意了。
不过,要问有什么不满的地方,穆拉德还是有的。
“这里。”穆拉德从宪法草稿中翻出一条条例:“帝国情报局作为帝国的监察机构,它直接向帝国议会负责。”
“议会是一个臃肿繁冗的机构,而帝国情报局需要的是迅速,把帝国情报局挂在帝国议会下并不合适,把帝国情报局改成放在帝国政府下吧。”